词条 | 社会契约说 |
释义 |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 起源一种宣称国家和法起源于社会契约的非历史的、唯心主义的政治学说。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在中世纪也有表现。从文艺复兴以来,特别是在16和17世纪,随着欧洲各国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发展,自然法学派的一些早期思想家详尽论证了社会契约说。到17和18世纪,社会契约说经由T.霍布斯、J.洛克和J.-J.卢梭发展为完备的形态。一般称他们为三大社会契约理论家。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脱离了自然状态而展开竞争与倾轧。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就缔结契约,制订法律,把自己的一切交给集体,换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出现了集中权力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权益的臣民,社会由此就走向了文明。 社会契约说是针对“君权神授说”提出来的,它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社会契约说一般是与“自然状态说”紧密相连的,由于“自然状态”中有种种不便,或由于人类天然的社会性必然导致组成社会和国家,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规定了君主和臣民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各种社会契约说的方法一致,并一般都承认私有财产权、人身安全等,但结论差别很大:有人用它支持资产阶级的君主专制,有人用它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辩护,还有人用它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提供理论根据。 内容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为了防止统治者专横,洛克、孟德斯鸠主张分权制。 意义由社会契约理论导致的主权在民论。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说深入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人心,在清教徒中,将契约当做“国家”的成立基础在新英格兰、康涅狄格、罗得岛等地是普遍实行的。著名的“五月花盟约”宣告,签名者“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 社会契约说引发了新的国家的诞生,因此,它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否认的。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先驱一样,没有能够超越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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