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诉期限 |
释义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期限,依案件性质及其具体情况,分别是: (1)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案情复杂、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仍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仍为五日。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并未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统一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统一为五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诉期限而未提起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时,则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诉。 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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