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浙江商会 |
释义 | 上海市浙江商会,是1986年3月5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是浙江省驻沪企业和浙江籍企业家的经济总部,是联结沪浙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目前商会联系宁波、杭州、温州、台州、绍兴、金华、湖州、丽水等地区商会,同时设有房地产分会、文化餐饮娱乐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等直属分会。 简介上海开埠160余年来,浙江与上海的经济发展一直紧密相连,在上海外来人口中,浙江人比例最大。改革开放后,浙江有50万人来沪经商,目前在上海个体私营企业40万家中,浙商约占六分之一,其中在上海注册的浙江民营企业约2.7万家,个体私营3万家。浙商这个群体正凭借着勤奋刻苦、勇于开创的探索精神,受到各界的瞩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市浙江商会现有5000家会员企业,其中直属会员一千家。会员企业遍布工业、商业贸易、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娱乐、医疗保健、金融投资、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有为数可观的海内外上市公司和上百家行业龙头企业。会长单位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大型综合民营企业集团,核心业务包括钢铁、房地产、医药、零售、金融服务及战略投资,已连续四年列中国民营企业纳税第一。2007年7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整体成功上市 。执行副会长单位分别由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山合集团、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辰隆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优孚控股有限公司、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丽斯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丰奥特控股集团、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中融集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正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和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汇金担保有限公司、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知名公司组成。上海市浙江商会立足上海,回报浙江,融入长三角,不断加强商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发展会员、服务会员,不断增强内部凝聚力、扩大外部影响力,为推动沪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两地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浙江商会本着“开放、合作、创新、发展”的宗旨,立足国内、迈向国际,以全球化视角加大各方合作领域;以实施“无边界服务”为理念,我们为大小会员解难题、办实事,真正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围绕“在沟通中发现商机,在服务中创造价值”口号,商会不断组织各种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旨在引导和推进会员企业做强做大。努力把上海市浙江商会建设成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会和享誉海内外的国际品牌之一。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上海市浙江商会(浙江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Shanghai,英文缩写:Z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驻沪或创办人(法人)为浙江籍的在沪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组成,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是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上海、回报浙江,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发现商机、创造价值。加强在沪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沪两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任务: 1、举办和参加各类经贸、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动,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2、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培训服务; 4、组织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举荐优秀会员参加各级参政议政组织和奖项评选。 二、业务范围: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 5、积极开展符合本会特点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以企业会员为主体,并吸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浙江省驻沪或创办人(法人)为浙江籍的在沪经济、服务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连续12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惩处的,将予以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审议决定商会顾问、名誉会长、决策咨询委员会;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登记; 五、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和增选理事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 七、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十、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代表、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议事会议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议事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会长议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商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具体条件由理事会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为“上海市浙江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议事会议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经会长授权,秘书处对外可代表“上海市浙江商会”。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 5、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4、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 一、权利 1、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2、有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的权利; 3、有参与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执行副会长 一、权利 1、有参加会长议事会议的权利; 2、经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3、有组织商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 4、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 5、有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理事、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3、履行理事、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有召集和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3、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 4、有检查秘书处和所属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 5、有提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执行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领导商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2、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授权执行副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5、履行执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非盈利组织,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人事开支; 二、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审定,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颁布。会费标准的变更由理事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组织修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需终止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9日上海市浙江商会第七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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