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 |
释义 | 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为本市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300余家。其中副会长单位14家,理事单位97家。协会设专家咨询部、市场信息部、技术服务部、会展交流部及办公室等四部一室,协会还下设闸北区办事处一个分支机构。 协会简介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促进本市印刷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行业推介等活动。 协会出版有《上海印刷》(内部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组建。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Print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SPT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促进本市印刷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协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印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行业、政府的联系,发展繁荣上海印刷产业;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政策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管理、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质检等职责; 五、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质量、服务标准,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等职能;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受理本行业反倾销、反补贴申请,并协助开展有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十、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行业推介等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八、十等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会长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选定一位副会长作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为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同意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帮助协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会长、副会长条件。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行业发展署、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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