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释义 |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挂上海市文物局牌子。 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和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拟订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推动全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思想的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管理全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加强对从事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 (八)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影视活动。 (十)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财务处 (五)科技处 (六)艺术处 (七)重大活动办公室 (八)文化影视市场处 (九)文化影视产业处 (十)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十一)电影处 (十二)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处 (十三)文物保护管理处 (十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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