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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
释义

简介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成立于1992年6月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是从事商业财务会计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上海市商业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者,为发展商业会计理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准。以人为本。为深化改革开放.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竞争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首任会长王相道.现任会长任连友,副会长沈国英、何礼兴、朱健敏、董惠良,秘书长何礼兴(兼),团体会员247个,个人会员760人。学会设秘书处、学术培训部,上海商业会专刊编辑部》等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学会下设餐饮服务业、烟酒糖业、糖食系统、副食品行业和日用工业品等五个专业财会工作委员会.并有12个市级企业集团与13个区级企业集团组成的信息网络。

1992年l0月刨刊的《上海商业会计》(于1999年改名为《上海商业会计专刊》),读者遍及全国各地商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九十年代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出版了《粮食流通改革》沦文集五册(30万子);九十年代十期,学会组织研讨了”‘财务主管委派制”为上海商委系统在全国串先试行改革逆行了可行性研究;同时还推动财务主管: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从财务会计上夯实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入新世纪,财政部颁布“企业预算管理规则”时,上海商业已积累了整套系统的经验,为丰富财务会计管理内涵作出了贡献。

学会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中,以上海为基点协调。推动华东六省一市和三个单列市的商业会计工作,十多年来.硕果累累,受到中国商业会{十学会的高度重视和好评:2004年6月荣获全国先进商业会计学会光荣称号,商业会计是门应用科学,她的理论研究着眼于与时代同步,与企业同心,学会还运用各种形式举办讲座、培训班.大力普及财务会计知识.为提高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作出努力。

学会在新形势下.将继续求实奋进为改变会计工作面貌,提高会计学科的研究水干而不懈努力,为繁荣发展上海商业会计事业作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市财贸系统从事商业会计的工作者,为研究商业会计科学,发展商业会计理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登记:以沪民社证字第0268号批文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会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发展以商业会计为主的会计理论研究。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创建深化改革开放,创建和谐社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法定地址为:上海市石门一路251弄4号新203室,邮编200041。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从事参与会计科学的理论研究活动;

(二)总结商业会计工作经验,组织本市和兄弟省市间学术交流;

(三)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商业会计理论,为深化改革开放服务;

(四)积极宣传财税、金融等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商业会计科普活动;

(五)定期出版《上海商业会计专刊》,组织学术讨论交流,提高会计业务水准;

(六)健全学会工作网络推动基层信息交流,协助解决会员的困难和问题;

(七)开办财会业务培训、推广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会计学术研究交流、文刊编辑出版、专业人才培训、业务咨询服务。

第九条: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休会期间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1、单位会员

凡市、区、县属商贸系统集团公司、大专院校、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社会商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经过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单位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为便于开展小型、分散、专业学术活动可按行业、区块申请,设立行业区块财会专业委员会。

2、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资格

① 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②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者;

③ 在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担任本单位支委会主管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会人员,拥护本会章程,热心会计学术研究,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吸收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叫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时限,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常务副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献;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另订管理办法,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间。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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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