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供、送使、留州 |
释义 | 唐朝后期逐步形成的朝廷和地方分割赋税的制度。即将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 安史之乱以后﹐政府控制的户口十亡八九﹐州县多为藩镇所据。当时军国费用﹐依靠度支使﹑转运使临时筹措﹐各地军镇由节度使﹑团练使等就地自己筹款。驻有重兵的地方都截留大宗赋税自行花费﹐输入于朝廷的无几。建中元年(780)初行两税法﹐派黜陟使到各地与观察使﹑刺史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钱物和粮食数字﹐初步确定了中央和使﹑州各得赋税的份额。但由于不久就爆发了对藩镇的战争﹐各地节度使和州县多违法聚敛﹐有的不仅自己不按规定上交﹐还截留度支使由他州取得的上供钱帛。朱泚之乱平定后﹐唐德宗专意聚敛﹐各地方长官投其所好﹐常赋之外﹐进奉给皇帝作为私收入的贡纳不息。有的节度使即以常赋入贡﹐名曰“羡余”﹐有的则以进奉为名﹐矫称密旨﹐以便加敛百姓。所得大部分进入节度使﹑观察使和刺史的私囊﹐进奉给皇帝的只有十分之一二。 顺宗﹑宪宗统治的一个短时期内曾罢除了进奉及两税外的征敛。宪宗时又正式分天下之赋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宰相裴 还奏请诸道留使钱物﹐先以治所所在州赋税充﹐不足再取给于属州。各州剩余的送使钱物与原应上供者皆输于度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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