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运输、港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交通运输、港口等发展战略,编制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负责上海港引航监督管理;负责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等空港地区有关行政管理。 (三)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港航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本市交通运输、港航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港航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负责编制交通运输、港航年度供应计划、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技术标准。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协调推进交通枢纽、道路客货运场站、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等的规划建设;负责道路停车管理相关职责;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预审工作;负责客货运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费收;提出市管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对交通运输、港口、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 (六)负责对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市场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的审核、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 (七)承担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安全质量监管责任,组织对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地方海事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港口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承担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设施、机场的配套工作;对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机场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对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等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意见。 (九)负责专项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负责协调推进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等综合运输工作;承担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管责任;参与有关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市域和对外交通以及“春运”期间交通的综合协调。 (十)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路政执法;加强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法规处(区县指导处) (四)财务处 (五)安全监督处 (六)客运处(轨道交通处) (七)货运处(静态交通处) (八)港务监管处 (九)航务监管处 (十)引航管理处 (十一)综合规划建设处 (十二)交通保障协调处 (十三)科技信息处 (十四)合作交流处 (十五)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 (十六)空港地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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