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
释义 |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成立于1997年6月18日,是由从事化工生产、制造、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建的社会团体,目前已拥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300多家会员单位,它们分别从事于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制造业、化学肥料制造业、化学农药制造业、涂料制造业、染料制造业、颜料制造业、塑料制造业、合成材料制造业、化学试剂、助剂制造业、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生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及橡胶制品业。 协会简介本协会实行会员制,设理事会何常务理事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协会会长为许秋塘先生。协会聘请关怀化工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资深专家和社会名流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本协会设立常设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致力于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布局和战略目标;促进行业产品、技术、组织优化;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信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关系,提出政策、立法建议;参与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协助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组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管理优化、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供需关系,组织同行议价;推动化工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本行业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组建信息网络、创办协会出版物、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加强与各国化工协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合资合作经营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本协会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领导下,将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对上海化工行业实行社会化管理,成为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市场的中介组织,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章程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章程 (二○○三年八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CI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为本市化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化工行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管理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政府管理本市化工行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研究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协助主管部门促进本行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的优化,对本行业重大的投资项目、新办企业的布局和老企业的兼并、改制、合资、租赁、拍卖、破产等出具论证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 (四)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组建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的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六)组织和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执行;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许可证发放的前期审查工作; (七)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并按规定申报评奖。推荐行业内高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攻关,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八)组织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各种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评选工作,培训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技术,促进管理优化,提高企业素质; (九)组织对本行业通用工种、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和颁发资格证书; (十)协助政府对化工行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强腐蚀进行特殊性管理的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承接政府委托和授权的职能; (十一)制订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形象; (十二)协调行业内供需关系,组织同行评议,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内价格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推介会、订货会,组织评选化工名优产品和诚信企业,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组织会员单位到国内外考察市场,举办化工贸易洽谈会,推动化工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十四)创办协会出版物和网站; (十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合作机制形成; 第七条业务范围:行业管理、四技服务、咨询、培训、编辑刊物、组织合作交流交往。 第八条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条件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会员人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有资格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享有优惠权、优先权; (四)有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己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义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维护行业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2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和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所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吸收联系会员和聘请特邀理事; (六)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届期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集临时理事会。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予决算; (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可为专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第二十五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协会各部门、各机构的关系; (四)负责组织起草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向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议设立各工作部门和机构,提名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名单;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协会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会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会费;捐赠;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协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开支部分,主要是协会的日常办公费用、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补贴、协会各种刊物网站的开支、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励、对外联络交流活动支出以及其他依法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接受市社会服务局、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经委组织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协会如因故需终止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剩余资产捐赠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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