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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
释义

上海插花花艺协会成立于1987年,现有会员3681人。协会是经过政府部门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倡导高雅艺术,为提倡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服务。协会每年举办各类插花花艺展览会和比赛,每届展览,都有上海的领导同志亲临剪彩和观展。

协会任务

协会的任务一是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艺术;二是举办插花艺术展览交流和培训活动,普及插花知识,培养插花人才;三是与国内外插花花艺界进行学术交流,扩大事业,提高技艺,增进友谊;四是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插花花艺职业标准的制订、培训和考核工作;五是编辑出版插花花艺书籍、画册等宣传资料,开展会员服务项目。

协会主要领导成员

会 长:蔡仲娟

副 会 长:米福瑞 魏怡华 蔡俊清 张莲芳 朱迎迎 倪雅新

秘 书 长:梁胜芳

副秘书长:王路昌 陈跃春 丁稳林 纪苗英

常务理事:蔡仲娟 米福瑞 魏怡华 沈明芳 蔡俊清 张莲芳 朱迎迎 倪雅新

徐文发 孙国强 程友谨 梁胜芳 王路昌 陈跃春 丁稳林 纪苗英

陈佳瀛 徐佩青

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得到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上海市电影协会主席张瑞芳等文化艺术界著名人士和企业家担任了协会顾问,他们的关切和指导对协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赛及展览

协会每年举办各类插花花艺展览会和比赛,并自1996年起,每两年一届,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花之韵”上海国际插花艺术展。来自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以色列、越南、新加坡等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其他城市的插花团体和插花艺术家参加了展览、表演和交流,受到了上海1600万名市民的热忱欢迎和广泛参与。也受到了上海临近省市插花爱好者的欢迎。每届展览,都有上海的领导同志亲临剪彩和观展。

人才培养

协会每年举办初级、中级、高级、师资插花培训班和专项插花培训班。还邀请国内插花教授到上海传授日本花道、西方插花,东西方花艺设计、商业插花等课程。1990年经教育部门核准、协会与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共同组建了上海市插花花艺进修学校,为上海培训各类插花人才。

十年来,协会和学校为上海和其他省市培养了一大批插花花艺人才,他们分布于宾馆、饭店、商厦、花店、园林部门、文化娱乐场所、大、中、小学插花教学、业余插花培训等专业岗位,还有大批业余插花爱好者。无论是专业人员或业余爱好者,通过培训,构成了一只庞大的插花花艺骨干队伍,为普及和提高上海插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海外交流

协会通过各种形式,与国外、海外插花界广泛进行交流联系。先后有日本、法国、荷兰、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以色列、美国、越南、新西兰、韩国、德国、意大利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插花艺术家,到上海进行插花展览、表演、座谈、或讲座等交流活动,受到上海插花界和上海市人民的欢迎。

协会也组团到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前南斯拉夫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插花展览、表演讲学、座谈等学术交流活动,受到欢迎,并在国际花展上获得金奖、特别奖等荣誉。

虽然中国插花艺术源远流长,有1500多年历史,但是由于上海恢复群众性的插花艺术活动时间不长,各方面有待于发展和提高。竭诚欢迎各国各地插花花艺界的朋友来上海进行展览、表演、讲学、座谈等交流活动。

协会章程

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章程 2009年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插花花艺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插花艺术爱好者和从事插花花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弘扬民族文化,继承、研究、发展中国插花花艺艺术,同时研究吸收国外先进的插花花艺技艺,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为拉动花卉业生产、消费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挂靠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继承、研究和发展有中国特点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艺术;

(二)举办插花艺术展览、表演和培训活动,普及插花知识,培养插花人才;

(三)与国内外插花花艺界进行学术交流,扩大视野,获取信息,提高技艺、增进友谊;

(四)与花卉生产、经销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形成花卉产业链,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插花花艺职业标准的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六)编辑出版插花花艺书籍,画册等宣传资料,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普及插花知识,提高插花技艺,举办插花展览,培养插花人才,开展插花项目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作风正派,思想高尚,文明礼貌;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爱好插花艺术,对插花艺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技艺基础,插花作品须经协会审查合格;

(2)经过培训,具有上海市插花花艺进修学校初级班证书;

(3)经过职业培训,具有初级插花员资格证书;

(4)在国外受过插花花艺正规培训,具有证书;

(5)经过普及培训或自学,具备相当初级以上插花水平。

(二)单位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花艺优势的本市企事业单位;

4、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插花爱好者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个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

(2)协会组织部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填写《入会申请》并盖章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协会组织部审核;

(3)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可要求本会组织人才培训和推荐人才;

4、可优先取得本会资料信息,优先获得技术咨询服务;

5、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展览、比赛、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展品、作品,撰写文章,为普及和提高插花艺术作贡献的义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协会审核换发新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及铜牌。

第十五条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年以上的,暂时停止会员权利。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可劝其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治安刑事处分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内设办公室、组织部、展览部、学术部、培训部、服务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下设代表机构为区办事处,负责管理本区、县的会员联系和开展会员活动等工作。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费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1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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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