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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释义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草案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市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履职和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四)综合管理本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通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据国家和本市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健全和完善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六)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本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本市重大危险源实施评估分级及监控,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八)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十)研究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程;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指导本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从事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培训处)

(四)规划科技处

(五)监督管理一处

(六)监督管理二处(应急管理处)

(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八)安全生产协调处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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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