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安徽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上海市安徽商会(安徽省在沪企业协会)是由安徽省在沪230万人及其创办的16000多家工商企业、经济、服务组织(含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安徽企业在上海的派出机构)自愿组成,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带领会员,立足上海,融入长三角,促进皖沪经济技术文化交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安徽在沪企业间及与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整合会员及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会员单位又好又快成长,促进皖沪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本会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安徽省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为安徽省工商联、国际徽商交流协会和上海市工商联的团体会员。同时接受主管单位的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凡安徽省驻上海市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接受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成立六年多来,通过三创新(即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力拓三渠道(即加强与上海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系渠道,拓展与中外商会的交流与合作渠道,增进与家乡政府及企业的沟通互动渠道 )、搭建三平台(即社会活动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合作联合平台),实现了三大目标(即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目标、促进安徽对外形象及宣传、推动安徽招商引资目标和创徽商品牌、提高商会形象目标)。 商会文化本会成立六年多来,通过三创新(即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力拓三渠道(即加强与上海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系渠道,拓展与中外商会的交流与合作渠道,增进与家乡政府及企业的沟通互动渠道 )、搭建三平台(即社会活动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合作联合平台),实现了三大目标(即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目标、促进安徽对外形象及宣传、推动安徽招商引资目标和创徽商品牌、提高商会形象目标)。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为安徽省在沪企业协会,上海市安徽商会同时使用名称的社会团体英文译名为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A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驻沪经济、服务组织(含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安徽企业在上海的派出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带领会员,立足上海,融入长三角,促进皖沪经济技术文化交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安徽在沪企业间及与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整合会员及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会员单位又好又快成长,促进皖沪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66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弘扬徽商精神,同时引导会员遵守上海徽商公约:“爱国敬业、明德立责、倡导文明、学习进取、遵纪守法、重诺守信、开拓精神、创新图强、团结共赢、回馈家乡”; (二)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扶持会员发展,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三)大力加强同行业会员的业务联系,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不断提升会员的核心竞争力; (四)编印商会内部资料,办好《上海徽商网》,及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企业管理等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积极做好沪皖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沪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六)积极为皖沪经济共同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往来、经济协作和科教文卫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和扩大两地之间的适时信息交流; (七)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交流活动; (八)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九)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促进皖沪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协作,开展信息交流,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凡皖籍驻上海市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皖籍(为原籍、现籍、曾在皖工作、生活过) 人士在沪投资创办的经济、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本会负责人由最高权力机构直接选举或者罢免的,应在本条中载明,本章二十一条第三款不做表述。』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肆 年【最长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壹 次『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会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或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此条中载明。』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云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元 月 24 日第 五 届第 一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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