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铝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从事铝材、铝制品、铝冶炼的生产企业和铝产业链中的装备、贸易、科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注册登记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副理事长单位,是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轻金属分会团体会员和副理事长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是上海市统计局授权行业项目统计调查单位。 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积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关系;促进地域铝业行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推进社会进步。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铝行业调研、规范,技术咨询、培训,信息交流、发布,产品展览推介,中介服务,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目前协会会员220多家,主要由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的铝业企业组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协会的主要群体和骨干力量。会员企业生产的主要铝产品为铝材(板、带、箔、管、棒、型、线、排),铝制管子附件,铝铸件,铝粉,铝盘条;铝制品及包装容器;铝锭、铝合金锭(包括再生铝)等。另有铝加工技术装备设计、制造、安装企业和铝产品贸易等企业的产品与服务,使会员结构形成了产业上下游链接,极具行业代表性。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有43位行业资深专家组成,涵盖了本行业各门类、各学科、各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包括清华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的9位教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设有会员部、信息部、专家部、国际部和办公室“四部一室”的工作机构。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铝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铝协。 英文译名:SHANGHAI ALUMINUM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A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上海市及周边地区从事铝行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的单位和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及行业的联系,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进本地区铝行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增进与国际同业的交往和合作,促进中国铝工业的发展和强盛。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贯彻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促进地区铝加工业全面发展。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能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推进品牌战略。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恪守诚信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商业贿赂。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及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改革、行业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六)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代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就相关事宜进行协调或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并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信息发布等职能,开展行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行业技能等级考核和工程技术职称评定、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铝行业调研、规范,技术咨询、培训,信息交流、发布,产品展览推介,中介服务,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举办以经营实体名义开展的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进行会员登记注册,协会发给会员证书(软证和硬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免费获得会刊和协会网站宣传及各种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明,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企业解体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协会予以注销会员登记并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注销会员登记并公开谴责。 会员不服处分,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诉,由本会依照章程规定作出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审定理事会或5个会员及以上联名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达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的理事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人员担任。如理事单位变更,其应届理事席位相应变更; 如理事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其应届理事担当人自动变更;如理事单位解体,则该单位的应届理事资格自然终止。 理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推选名誉理事长; (四)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注销;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应到理事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数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本会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接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二○○六年十一月第四次修订,经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于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规行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声誉,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特制定上海铝业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生产、经营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员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重合同、严履约,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贬人褒己。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行业规约 第七条 本规约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主要从事铝加工、铝制品、铝回收冶炼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铝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原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按合同生产的产品除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ISO9000族标准、GB/TI9000-ISO9000族核心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为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各会员单位都应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铝合金的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并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都应按照铝合金的有关设备、工艺、技术、安全、质量等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制假仿冒,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禁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做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本规约,反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互相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要以企业的眼前利益互相压价而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都应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共同促进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都应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方法,建立预警机制,以掌握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对付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联系协会,共同应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都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汇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报告,以便会员单位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 第四章规约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之间产生本规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的纠纷,可向协会提出协调申请,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于二○○六年十一月第一次修改,经四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于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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