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shangha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于1992年9月成立,是我国(除港澳台外)最早成立的省市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协会本着"指导、服务、协调、保护"的宗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维护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趋势;代表会员利益,反映行业呼声;开展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协调行业内外各种关系,促进上海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54家。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立法律、规范服务、单证电脑、行风、国际非贸易物品搬运、无船承运业务和资源整合等七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大事记1992年9月24日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领导专程出席并讲话。 1993年4月15日 协会会刊《货运代理与国际运输》创刊号出版。 1994年4月28日 协会首次正式接待来访的外国协会-日本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1995年5月5日~7日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协会改为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三级机构,下设法律、规范服务及单证电脑三个专业委员会。 1996年9月5日 协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向会员推介倡导开展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996年12月 协会组团赴台参加台北市船舶货运承揽同业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并结为姊妹协会。 1997年7月~10月 协会举办第一期货代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考试合格者获市外经贸委颁发的货代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1998年6月1日 协会迁至自购房甘河路8号明道大厦17楼B座。 1999年11月1日~5日 协会组团赴香港,参加沪、港、澳、台两岸四地协会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 2000年6月~10月 协会代表行业与境外九家班轮公司就海运FOB订舱佣金进行坦诚友好的协商,维护了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0年9月18日 协会在外高桥召开物流研讨会,并实地考察保税区内物流企业。 2001年7月12日 协会召开海运拼箱市场专项整顿第一次工作会议,开展行业自律。 2002年5月6月 协会先后召开空运、海运业务法律风险研讨。 2002年9月30日 杨根副会长代表全行业向市希望工程办公室捐赠50万元人民币,援建新疆阿克苏地区一所希望小学。 2003年3月~5月 协会再次代表行业,对部分船公司降低FOB订舱佣金与船公司洽谈,并组织行业抵制、维护行业利益。 2003年10月15日 召开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与理事会,通过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修改协会章程的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003年11月27日~12月12日 举办三期每期二天的"规范货代市场,促进诚信"建设培训班,共有256名国际货代企业负责人参加。 2004年3月17日~25日 参加国际货运代理联合会(FIATA)在印尼巴厘岛2003年年会,在中国取得FIATA2006年年会举办权后,配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市政府,进一步做好申办地上海的工作,会议决定:2006年FIATA年会在中国上海举行。 2004年5月10日~19日 国际货运代理联合会(FIATA)主席Baluch先生抵达上海,考察2006年年会准备情况,并参加5月11日~14日举行的国际交运、物流、空运展览会。 2004年5月18日~21日 参加"上海市2004年沪港现代服务业互动洽谈展示会",并组织上海国际物流(货代)企业领导赴港参展与学习交流。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SIFFA ,是由经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发起组成的,以服务于会员为要务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指导、服务、保护、协调会员,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以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三条:本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第四条: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督促会员贯彻执行; (2)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发展动态,为会员制订发展规划提供参考; (3)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4)加强会员之间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联合,发展横向联系,协助政府部门协调发展对外经贸运输; (5)开展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提高上海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6)加强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7)交流推广发展业务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8)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提高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 (9)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10)制订行业行为准则,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11)接受对会员的投诉,转请有关会员作出答复及改进; (12)办理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络的其他部门委托的事项; (13)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14)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以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1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16)代表本行业就有关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事宜争端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交涉、谈判、协调。 (17)理事会授予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咨询交流,举办培训、制订规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含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沪设立的分公司),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2)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含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沪设立的分公司); (3) 依法从事与国际货运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快递业务、多式联运、物流业务、关务等其它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监督;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5)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 (6)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和资料; (3)每年按规定要求向协会提供有关专业资料、报表、数据; (4)按期交纳会费(规定另定)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退会应以书面提出申明,并交回会员证,自协会接到退会申明之日起生效;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规、行约、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联系会员 第十三条:设在本市的与本行业相关的外商代表机构符合以下条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2)依法设立; (3)从事与本行业业务相关但无经营权的外商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联系会员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监督;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得到本会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4)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 (5)自由退会权。 第十五条:联系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2)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和资料; (3)每年按规定要求向协会提供有关专业数据; (4)按期交纳会费(会费参照正式会员标准)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退会应以书面提出申明,并交回联系会员证,自协会接到退会申明之日起生效;联系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3)审议和批准协会的财务报告; (4)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5)制定和修改章程; (6)决定本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员2/3以上同意有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数的30%,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根据会员大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组织实施,并向其报告工作结果; (2)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及总结协会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4)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6)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7)提出章程修改方案; (8)决定会员的除名; (9)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0)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筹备和召集理事会,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处理重大的突发事件; (3)批准新会员; (4)理事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三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届第九次会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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