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发明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发明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是发明者、积极从事和热心支持发明与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成立于1986年5月,是中国发明协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发明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广大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发现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努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上海发明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评选、竞赛活动,发现、培育、表彰、推介优秀发明成果、优秀人才和先进单位,营造崇尚发明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和扶植会员及各界群众从事发明与创新活动; (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普及发明创造知识,帮助发明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听取和反映发明者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发明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举办和组织参加发明展示活动,开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六)建立与发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优秀发明成果拓展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管理上海市发明奖励基金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发明开发基金。 上海发明协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理事会领导。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现任会长华裕达,常务副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周玉麒,秘书长薛惠珍。 上海发明协会现设办事机构:综合管理部,负责协会内部综合协调、管理,及对外宣传等工作;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包括团体及个人会员)组织发展与管理,组织会员活动、为会员服务,以及同境内外发明协会的联络等;发明实施服务部,主要负责协会的各项评奖活动,发明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与扩散交流,发明项目的科技基金申报、鉴定、推介、实施,以及“四技”服务等。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上海技贸大厦12楼 邮编:200235 编辑时间:2011.12 协会章程上海发明协会章程(修订稿) (上海发明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发明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缩写S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发明者、积极从事和热心支持发明与创新活动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促进社会发明创新的非营利科技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调动广大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宣传、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发现和支持发明创新人才;积极推进社会创新文化的建设;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在密切发明者与企业、政府的联系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走民主自律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发明创新评选、竞赛活动;表彰创新人才和单位、推介发明创新成果;营造发明创新的良好氛围,宣传、鼓励、引导和扶植会员及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 (三)普及发明创新知识,帮助发明者提高发明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 (五)组织发明创新成果评价和展示;开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帮助、促进发明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和推广应用。 (六)建立与发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发明创新成果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为优秀发明创新成果拓展国内外市场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七)管理上海市发明奖励基金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发明开发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积极支持发明创新活动,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和组织等。 (四)个人会员:热爱发明创新的自然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中的发明创新者;积极参与发明创新活动的青少年学生;从事发明创新教育和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优秀组织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申请团体会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报本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批准。 (三)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在上海发明网发布会员的信息或发明创新项目,并获得发明创新活动方面的相关服务;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发明创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发明与创新的信息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和办理年检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办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逾期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办事机构提醒仍未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查实,报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每届为5年,随理事会换届而变更。因特殊情况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题;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为调动社会公众支持发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经理事会批准,可视其支持力度,补充吸收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并处理协会重大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组织发展工作;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聘请热心支持发明创新工作,德高望重的市老领导、科学家、发明家和知名人士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兼职时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办事机构为会员和发明人提供相关服务; (四)处理日常行政办公事务; (五)承办理事会或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会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为更好地推动全市性的群众发明创新活动,根据需要和条件可设立协会非独立分支机构,其负责人是协会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社团财会管理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协会开展发明创新技术活动及咨询、培训、组展服务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业务、组织会员活动、日常办公费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津贴、福利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调、离职,必须经审计部门办理换届、离职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上海发明奖励基金和上海中小学生发明开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该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须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发生解散或终止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小组,并编制清算报告,向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经理事会审批后提交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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