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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商务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商业经济和贸易的组成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

商务部全称

商务部(ShangWuBu),商务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拼音:ShangWuBu。

商务部英文: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商务部机构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49.11-1952.8

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

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52.8-19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撤销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社会商业。

职能:

拟订国内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现货仓单市场,规范现货仓单交易发展;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建立现货仓单市场,对已开展现货仓单交易的市场,国内贸易部将对其限期进行整顿;各地商品市场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内贸易部加强对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促进现货仓单市场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等。

历任部长:

曾山 陈云 程子华 姚依林 范子瑜(前为革委会主任)

王磊 姚依林 金明 王磊 刘毅 胡平

撤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物资部与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3.3-1998.3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物资部与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

职能:

国内贸易部,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现货仓单市场,规范现货仓单交易发展;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建立现货仓单市场,对已开展现货仓单交易的市场,国内贸易部将对其限期进行整顿;各地商品市场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内贸易部加强对现货仓单市场的管理,促进现货仓单市场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部长:张皓若

撤销: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和纺织总会等10个原部级经济部门分别改组为国家局,交由国家经贸委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3.3-2003.3

1993年3月重建国家经济委员会并改名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和纺织总会等10个原部级经济部门分别改组为国家局,交由国家经贸委管理。

主要职能

国家经贸委负责宏观调控近期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计委分工,国家计委负责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国家计委负责确定基本建设的建设规模、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有关项目之间的衔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负责组织资源勘探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路网航道规划、农业经济区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和审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调配建设物资,组织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以及立法等。

历任主任

王忠禹(1993年3月—1998年3月)

盛华仁(1998年3月—2001年2月)

李荣融(2001年2月—2003年3月)

撤消: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不再保留,其职能分别整合到新设立的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任命吕福源为新组建的商务部第一任部长。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

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

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 (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具体职责为:

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属于同一部门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79.8-1982.3

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

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3-2003.3

成立: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

1. 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 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 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 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 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 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吴仪(1993.3-1998.3)

石广生(1998.3-2003.3 )

撤销:

商务部

2003.3-目前

成立: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市场与全球市场将会融为一体,很难再继续严格地区分内贸和外贸。2003年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长: 吕福源(2003.3-2004.2)

薄熙来(2004.2-2007.12)

陈德铭(2007.12-目前)

部门职能

办公厅

主要职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其他事项:

商务部在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南宁、南京、武汉、青岛、郑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驻特派员办事处16个,行政编制120名。

人事司

主要职能: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主要职能: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综合司

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条约法律司

主要职能: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协议对外谈判;承担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财务司

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商务部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市场秩序司

主要职能: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市场体系建设司

主要职能: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贸服务管理司

主要职能: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主要职能: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反垄断局

主要职能: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他事项:

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对外贸易司

主要职能: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其他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服务贸易司

主要职能: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主要职能: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和有关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外国投资管理司

主要职能:

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对外援助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组织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拟订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主要职能:

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产业损害调查局

主要职能: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多边、区域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牵头组织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等经贸对外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

世界贸易组织司

世界贸易组织司也称(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主要职能:

承担牵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双边谈判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亚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西亚非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欧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美洲大洋洲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台港澳司

主要职能: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及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牵头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信息化司

主要职能: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承担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外事司

主要职能: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能: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中国北京东安门大街82号。(东安门办公区)

商务部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主要职责

商务部设立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 一、落实商务发展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加强与所联系地区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三、推动各项商务重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四、认真做好为所联系地区的服务,为地方发展办实事

五、加强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推动市场体系建设

六、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七、协助做好展会工

八、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九、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

十、代表商务部出席、参加有关商务活动

十一、办理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特办一览

特派办 办公地址 负责区域

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04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赛德广场5号楼10层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1号 上海市、安徽省、江西省

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广州市流花路117号15号楼 广东省(除深圳市)、湖南省、贵州省

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4层 广东省深圳市

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51号万利隆商务大厦15层 海南省

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南宁市园湖南路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江苏国际经贸大厦32楼 江苏省

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3楼 湖北省

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12号 山东省

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河南省

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5楼(实驻厦门) 福建省

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5楼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抚琴西南街18号 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杭州市延安路466号(省外经贸大楼)
12层1201-1207房间 浙江省

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B9幢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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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