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9月,2000年10月同陕西省乡镇企业女厂长(经理)协会合并。该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和省妇联的团体会员。目前,协会共有理事百余名,其中常务理事51名。 协会宗旨是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和各界妇女的联系,坚持面向企业并为女企业家服务。 协会成立以来,以提高女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目标,举办了各种培训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参加了国内外妇女的交流、研讨和经贸洽谈活动等,组团出访了欧洲几个国家,走访了台湾有关地区,并与当地女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二十一世纪是女性创业的时代。面对全球化新经济的挑战,协会将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强与省内外女企业家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女企业家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好政府联系广大女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提升女企业家的整体素质,增强女企业家的综合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女企业家协会(SHAANXI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SXAWE)是由陕西省妇联作为主管单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省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不同经济成份的优秀女性高层经营管理者、各地行政事业、金融以及有关团体组织、单位的优秀女性领导组成的,主要凝聚经济领域的女性,做好经济研究、传播先进的企业理念、交流女性企业管理经验、市场前沿信息、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地方性女性管理者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沟通和联系政府与女企业家、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企业改革和女企业家发展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陕西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妇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省妇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西安市丈八东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把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开展企业间的经济与合作活动,加强地区间的横向联系;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开展信息、技术及法律等各项有偿咨询服务; (八)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优秀女性均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倡导各地市成立女企业家协会分会,条件成熟的县级市、区亦可成立协会分会,各分会组成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自觉缴纳会费; (三)热心社会活动,并积极参加所在地妇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公司资产总额、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五)在所从事的行业或学科领城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 (二)组织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会费标准,按期缴纳会费。本会个人会费标准为(元/年):会长10000,副会长5000,常务理事2000,理事1500,会员1000,团体会员每年1000。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 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每年由当年的轮值会长设计、策划、安排、组织协会工作。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的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实行替补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的产生可以由省、市妇联、女企协等组织推荐,也可通过竞聘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区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管理能力及社交能力; (四)经营业绩良好,或在某行业发挥了代表示范带动作用,社会知名度、群众声望高; (五)参与、发展、性别意识强,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致力于女企协的发展; (六)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策划及协调能力,热心并积极参加妇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会长、副会长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专职或兼职(特别优秀者除外);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及法律顾问,由省上及有关部门的女性领导、学术界知名学者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组成。本届任期内由每年的轮值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对会长及全体会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长办公会确定每年的轮值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若因工作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I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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