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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民政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内外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厅内人员劳动工资、职级晋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出国政审等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民政厅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承担在陕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中、省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及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全省革命老区的审核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二)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供(转)站工作;承担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厅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长兼任,副主任2名(副厅级)。

(二)撤销省减灾中心机构。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扩展阅读:

1

http://www.shaanxi.gov.cn/0/1/8/32/1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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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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