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国投)是国内首家上市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也是国内目前仅有的两家整体上市信托投资公司之一。公司设立于1985年元月,1992年增资扩股向社会发行股票,1994年元月“陕国投A”(股票代码“000563”)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公司在全国首批、西北首家完成重新登记。2006年7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迈入全流通新时代。 公司简介陕国投系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监管部门和控股股东等的大力支持。22年来,公司积极发挥信托投资功能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大批 企业和项目提供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财务顾问、风险投资等优质金融服务,同时推动公司自身得到快速发展,诚信铸就了良好的“陕国投”品牌。 公司完成信托重新登记以来,潜心打造全新信托品牌,继在全国率先开办信托新业务后,已经和正在开展债券投资资金信托、央行票据信托、银行优质信贷资产(收购)资金信托、房地产资金信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信托、高速公路大修项目资金信托、机场建设资金信托、旅游项目资金信托、MBO信托、外汇资金信托、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效拓展了信托市场,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此同时,公司不断发挥房地产开发业务优势,大力支持下属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继成功销售金桥美丽园、金桥四季花园后,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益化”理念,精心铸造金桥太阳岛、金桥国际广场两个极富美誉度和竞争力的品牌项目;倾心倾力支持上海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好上海市政府配套商品房大型项目,力求实现预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20余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始终在不断求索中谋发展,在不断发展中尽力回馈各方。截止2006年9月底,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达30多亿元。1992年至今累计实现净利润4亿多元,上缴各类税金约2亿元,历年分红累计1亿多元。 企业荣誉2006年07月公司开发的央行票据集合资金信托,在《证券时报》等单位组织的首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活动中获得金融创新奖。 2005年12月 获“2005年信息披露良好奖”(深圳证券交易所授予) 2005年10月金桥国际广场一期荣获“2005年全国人居经典方案竞赛商务楼盘大奖” 2005年10月金桥太阳岛荣获“2005年全国人居经典方案竞赛住宅楼盘大奖” 2004年“金融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2003年“纳税守信用企业”(西安市国税局授予)。 2003年01月总经理温进荣获2002年度“中国楼市推动力人物”称号。 2002年10月总经理温进荣获第二届新世纪陕西房地产“十大杰出新闻人物”。 2002年04月金桥美丽园荣获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2002陕西省住宅产业总评榜十大明星楼盘”称号。 2002年陕西省档案局授予我公司“档案管理优良单位”称号 2001年07月金桥美丽园获建设部颁发的“首届全国新世纪人居经典住宅小区方案竞赛建筑形态金质奖”。 2001年03月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授予“新世纪陕西新形象单位”称号。 2000年09月总经理温进先生荣获“陕西省第九届青年企业家”称号。 2000年03月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评比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优秀单位。 1998年09月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第四名。 1995年11月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社会综合评比为“陕西十大房地产明星企业”。温进同志荣获“陕西省第七届青年企业家”称号 大事记2006年元月18日公司党委进行了调整,薛季民同志任党委委员、书记;黎惠民同志任党委委员、副书记、纪委书记;杜磊、何熙平、赵东、薛志刚、姚卫东同志任党委委员。 2006年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议案,聘任薛季民为公司总经理、杜磊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何熙平为公司副总经理、李玲为公司总会计师。 2006年2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议案,注销陕西国信金融电子资讯有限公司。 200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职工大会,董事长薛季民做了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0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06年第二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2006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薛季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续聘胡梦琪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续聘杜磊为公司常务副总裁,何熙平、赵东、赵辉、温进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温进为公司总工程师、续聘李玲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孙一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段小昌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2006年6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司机构设置方案》。 2006年6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2006年7月17日顺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7月20日公司开发的央行票据集合资金信托,在《证券时报》等单位组织的首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活动中获得金融创新奖。 2006年8月8日公司发行西铜高速公路整治工程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2006年9月16日公司发行铜黄高速公路整治工程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2006年9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授权全资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亿元范围内投资竞买土地。聘任胡梦琪为公司总经济师、姚卫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6年9月26日公司发行西阎高速公路整治工程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2006年10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9,166.25万元竞得西安市长安区06-A-12地块(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201.75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 2006年11月20日公司受托管理的《国家开发银行优质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募集资金1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优质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类)》,募集资金3亿元。 2006年11月28日公司在高速神州酒店一楼明厅召开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条例》。 发展当前,陕国投新一届领导班子审时度势,以“十一五”发展为新起点,着眼公司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研究确定了发展思路。总体目标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激活内部运行机制,坚持产融结合方向,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强化风险控制体系,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为省内交通、城市基础设施、能源、重化工、装备制造、房地产等优势产业提供金融服务,大力挖掘金融信托业务潜力,逐步强化信托业务的主营地位,发挥信托业务质量、规模和效益的联动效应,提升主营业务品质和效益。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大力实施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促进经营管理协调发展。“十一五”末,力争把陕国投打造成在西部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理财金融机构。为此,公司将继续大力深化内部改革,利用信托投资的广阔空间,发挥专业管理和理财专家之团队精神,秉持在长期金融服务中积淀、凝聚而成的“诚信、务实、创新、奉献”精神,积极投身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拓展信托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金融信托服务,诚心谋求与客户共成长,竭力谋求全体股东权益最大化。 公司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一部、信托二部、信托营销部是公司资金信托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部门,基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信服务”的宗旨,相关部门在发挥公司各种资源优势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规范的投资行为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满足各类客户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信托部门由富有投资经验、高学历的专业人员组成。无论是研究分析人员还是一线业务人员均专业、精干,受过严格、系统的学历教育和公司培训,有较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 信托部门的主要业务有: 1.房地产信托业务。(1)由陕国投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社会资金对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2)为存在短期紧急资金需求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过桥融资;(3)房地产企业将其拥有的优质房产项目的项目公司的绝对控股权阶段性让渡给陕国投,并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全额回购相应股权,以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继续拥有项目公司房产开发经营权,也未丧失项目开发的最终利益,降低了企业自有资金筹措压力,有助于发挥企业资金效益的最大化。此种模式也适用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同时也适用于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项目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4)房地产企业将成熟物业或者已建成正在招租过程中的物业的未来租赁收益权的优先受益权委托陕国投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并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回购优先受益权,以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并未丧失物业的所有权,同时也盘活了房地产企业固化资产,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该模式也适用于拥有现房房产并打算销售的房地产企业来进行融资。 2.产业信托业务。针对交通、能源、基础设施、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项目设计各类产业信托计划,发行信托募集资金后以贷款、直接投资、租赁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3.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信托协议,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权利和义务,陕国投作为受托人全权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投资方向以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基金、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债券和货币市场为主,利用部门拥有的专业研究队伍和研究平台,以专业化的运作为信托客户提供增值理财的服务。 4.外汇投融资业务。以国际国内外汇资产为投资方向,为客户的外汇资金提供投资增值服务,为客户的国内用汇项目和企业提供以发行外汇信托和外汇债券为主要手段的融资服务,并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管理外汇债务风险,协助客户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或无法承受的风险,加强或改善客户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的风险/回报性能。迄今为止资金信托总部管理的外汇资金约1亿美元。 5.企业年金业务。设计年金信托产品,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企业年金的管理增值提供信托服务。 财产信托业务1.动产信托。委托人可以把多余闲置或弃用的大型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作为信托标的,委托给我公司。通过我们专业的管理和运作,可以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动产信托主要品种有交通工具信托(如火车、飞机、轮船等)和机械设备信托。我公司可能选择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包括:有偿出让、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或投资入股等。 2.不动产信托。委托人有意有偿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厂房或其他建筑物,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其他建筑物作为信托标的,将其委托给我公司。通过我们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可以确保贵公司的财产在保值、增值的情况下盘活和变现。我们作为受托人将会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在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您委托的信托资产的价值最大化。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我们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出让、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和投资入股等。 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投资管理部是以贷款、融资租赁、实业投资等方式运作自有资金的业务部门。在项目筛选、评估、管理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介绍如下: 1.贷款业务。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提供贷款。 2.融资租赁。公司曾为省内外多家企业如延炼集团、咸阳偏转、滨州纸业等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 3.股权投资业务。对外投资也是公司一项重要业务,目前投资大唐电信、长安信息、永安保险等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较好的收益。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部是下属部门,依托陕国投获得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具有领先的金融创新能力、丰富的投融资顾问经验、以及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术特色。当前,投资银行部在新的金融环境中抓住机遇,把握市场动态,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谋求创新。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为企业提供长期的财务顾问服务,如财务管理、内部尽职调查、股权结构设计、激励机制设计、法律服务等; (2)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如制作商业计划书、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等; (3)为企业吸引投资者或融入资金; (4)为企业引入战略合作伙伴; (5)协助企业制定、实施公开发行股票计划等; (6)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7)帮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或进行管理层收购; (8)承销国债、银行债券或企业债券; (9)协助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等。 信托基础知识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5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 4 点内容: 第一,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 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 SPV 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益人转移给 SPV 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 SPV 所有,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也不同于 SPV 的固有财产。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 SPV 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 13 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历史。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财产管理的功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 19 世纪末以来,信托机构作为一种盈利性组织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 20 世纪初日本引入欧美的信托制度后积极创新,由信托银行主导的信托业发展迅猛,目前也已跻身于信托业发达的国家行列。 随着信托制度发展,信托工具商业化倾向日益明显。主导现代信托活动的是各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专业的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里的信托部;日本的信托机构是主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些信托机构主导着现代信托活动。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信托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业务金融业务性质日益明显,这可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第二个原因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现在的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个人信托包括为个人管理、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及代理财务等信托业务。法人信托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业务,代理股票过户登记和支付股息业务,以及提供企业合并、改组和清算服务等业务。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业务。 8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 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从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 1982 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 1994 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 1998 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 “ 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 ” 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就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标准的信托产品 —— 上海外环遂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9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个信托品种——CBD中央商务区信托成功发售。此后,各种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层收购,从隧道工程到房地产开发,从住房按揭到汽车按揭,从外汇信托到融资租赁,信托产品正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9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 1998 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第一大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和信托两种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1 )采取信托方式管理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之一。 ( 2 )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资产。按照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也可以经营代保管业务。 第二大核心业务是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公司理财、企业并购、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风险资本管理等。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外,不能从事其他传统券商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过发起设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间接介入公募基金业务,但可以直接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智力密集性投行业务。 第三大核心业务是自营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业务之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经营包括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以是贷款、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租赁等多种运用手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采取公开募集方式。按现行规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不能超过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能低于 5 万元。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通过广告等公共媒体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营销宣传,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网站、咨询电话、代理银行等渠道了解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息。 办理指南信托业务及信托特殊业务办理指南 一、信托业务办理 1、委托人详细了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认购风险后,在陕国投理财中心预约登记。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在陕国投理财中心签署《集合资金计划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声明书》,并通过POS系统或转账两种方式缴款。 3、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时,需提供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以便信托存续期支付信 托收益及信托计划结束后支付信托本金之用。 4、 信托合同生效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准。 二、 信托特殊业务办理 1、信托合同及缴款单挂失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委托人丢失信托合同及缴款单,委托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陕国投理财中心办理挂失手续,七日后,补办信托合同及缴款单。 2、信托合同转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委托人需变更收益权,需向陕国投理财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及缴款单原件。 (2)、委托人及受让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转让申请书。 (4)、转让申请表。 (5)、受让人银行账户资料原件。 信托转让业务相关资料填写完毕,由陕国投理财中心签字、盖章确认,与新的缴款单交与受让人。 3、 资信证明办理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缴款单原件,在陕国投理财中心办理资信证明业务。 4、委托人资料变更 (1)、委托人如需变更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在陕国投理财中心填写《委托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由理财中心签字、盖章确认。 (2)、委托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在陕国投理财中心填写《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由理财中心签字、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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