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公务员局 |
释义 | 陕西省公务员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为副厅级部门,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检查,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将公务员信息统计、培训的具体工作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五)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六)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八)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九)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重要会议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有关工作;组织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等;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公务员登记工作;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调任审批事宜;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三)考试录用处。 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招录工作方案、编制录用计划、完善考务制度;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承担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国家机关招录有关工作。 (四)考核奖惩处。 综合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公务员考核和政府奖励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核工作。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和省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五)培训教育处。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的拟订以及培训教育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负责对省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和业务联系。 四、人员编制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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