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综合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规划,研究拟订地方性工矿商贸行业(煤矿企业除外,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驻陕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全省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局机关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外事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研究、协调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起草重要文件、重要报告,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核颁证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环保、核安全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推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农机、军工、邮政、电信、旅游、质监、消防、气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推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承担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相关行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参与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审核颁证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相关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分析预测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负责应急救援专项经费、装备设备管理和监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批复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矿山(非煤)救护队的资质认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数据库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地方性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信息的发布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等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注册申报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1名副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1名副局长兼任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煤矿以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之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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