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陕西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SICA )是由陕西地区从事集成电路( IC )设计、生产加工、测试、设备与硅材料制造、销售与嵌入式软件开发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 协会成立于 2004 年 9 月 21 日。 宗旨: 维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 使命: 开发优势资源,拓展服务能力,提升会员竞争力。 目标: 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产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服务范围包括 : (1)协助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对策等课题的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2)加强本地区行业之间、国内外同行业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 (3)促进科技与地方经济的结合,拓展产品市场和企业商机,谋求共同利益; (4)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5)与国内外同行业开展技术、人才、经营管理等信息交流及业务合作,了解需求、寻求商机、拓展市场; (6)促进并协助会员接受国内外政府、机关、企业委托等的设计、研发和加工等有关服务事项;组织会员单位承担课题研究和产品营销服务; (7)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组织人员到省外、国外考察、学习和工作; (8)促进集成电路企业的孵化、成果转化、产品宣传、信息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服务; (9)引导和规范市场环境,力争开展集成电路企业的资质评审、质量认证、技术鉴定、资产评估及测试、咨询等活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半导体行业协会(SHAANXI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SIA)(以下简称协会 )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地区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半导体照明、光伏电池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专家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 , 遵守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陕西省 西安市高新六路 38 号腾飞创新中心 A-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行业信息,开展产业状况调研、产业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为地方政府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协助政府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参与行业管理,推行行业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监督,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商紧密结合,为配置人才、技术、市场、资金等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提供服务,加速实现科技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争取实现多方共赢。 (四) 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行业性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智力,对行业内重大招商引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组织开展行业内的各种培训。 (五)组织、协调、引导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和人才”战略,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信息与技术、政策与法律、管理与融资、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会员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讨会和展览会,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团体的联系,促进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国际化。作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成员,积极配合总会的工作。 (八)完成政府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半导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合法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 对热心协会工作的企业或有显著成就、特殊贡献的个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四)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请示协会提供帮助和提出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员会费的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项之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导秘书长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政府的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落实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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