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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首饰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西省首饰行业协会是由山西省工艺美术总公司与山西宏艺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银河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五一黄金珠宝销售中心等共同发起,由全省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组织,经山西省经委、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于2005年10月19日成立的我省首饰行业唯一的行业性组织。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繁荣全省首饰行业。 协会的业务主管是省经委,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首饰印记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我省的首饰印记管理等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西省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SHANXI JEWELLERY ASSOCIATION (缩写SJA)。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首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繁荣全省首饰行业。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是省经委,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首饰行业企业及时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和协调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二) 研究提出行业规划、经济立法、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 反映和协调解决行业和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共性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四) 组织新产品的开发、鉴定,交流首饰制作技艺,开展技艺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对行业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社会监督,适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商品、物价、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实行行业自律;

(六) 征求和收集首饰消费者意见和要求,向生产经营者及时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改善生产经营工作;

(七) 收集首饰行业的动态信息,编辑有关资料;有计划地组织首饰博览会、展销会,指导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 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在我省从事生产(加工)、经营金银珠宝饰品及相关产品,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企业,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凡从事首饰生产、设计和经营的个人或对发展我省首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手续;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推荐;

(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 交纳会费;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四)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优先享用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信息;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民主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代表提案;

(四) 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和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有影响或对首饰行业有较大贡献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放宽年龄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期满后重新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它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财务法规聘用会计、出纳(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按财务规范,编制帐务遵守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由审计报告进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委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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