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疼痛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概况山东省疼痛研究会创建于1990年11月,是山东省科协主管、挂靠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1992年4月登记,登记证号0440)的独立法人社团(法人吴承远)。 山东省疼痛研究会是山东省一级学会,现有麻醉镇痛、头面痛、外科镇痛、中医针灸、癌痛、神经外科、护理、科普、基础理论、中西医结合镇痛、脊柱外科镇痛、妇产科12个专业委员会。目前研究会,有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和解放军八十八医院三个团体会员。会员辐射全省各地市,省外和海外也有会员。疼痛研究会涉及内科学、神经外科学、神经内科学、骨科学、普外科学、胸心外科学、麻醉学、中医针灸、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科学、康复学、肿瘤学、药理学、护理学及生理学等20多个学科专业。研究会还先后成立了三个临床疼痛治疗中心。2次被山东省民政厅评为山东省优秀社会团体。2008~2010年连续被山东省科协授予学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目前,理事会有理事66人,常务理事24人;山东省疼痛研究会理事会博士生导师9名,《中国疼痛医学杂志》编委3人,中华医学会疼痛分会常务委员1人,委员2人;山东省名医3人,山东省医学高层次人才3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区政协委员及山东省科协委员各1人,山东省劳动模范3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一大批年轻骨干走上了领导岗位,当选为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等。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全称:山东省疼痛研究会。(Shan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Pain, SASP)。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山东省疼痛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省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疼痛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东疼痛学事业的主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学术研究和疼痛医疗技术交流,推动疼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与普及为宗旨。本会将团结基础和临床疼痛科技工作者,更好地促进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结合,促进各学科之间、各研究单位与医疗单位之间、各上下级医院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密切与国际、国内疼痛研究会的联系,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普及疼痛医疗知识,提高人们对疼痛的认识。宣扬“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的思想,解除病人的疼痛疾苦,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为发展我省的疼痛学事业,为提高疼痛理论研究和临床治疗的学术水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疼痛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组织从事疼痛研究及治疗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疼痛理论研究,使研究会成为基础与临床相结合、各兄弟单位之间相互协作的纽带。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会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开阔视野,加速成长,更好地在医、教、研工作中发挥作用。 (三)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疼痛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批评抵制不正之风。 (六)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和期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居住在山东省境内的,进行疼痛研究的基础学科、临床学科的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从事与疼痛研究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疼痛研究相关的单位。 2、正在攻读疼痛学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成员或当地本会两名会员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入会,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 团体会员只要求单位写出同意入会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享有在本会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见解的权利和自由; (四)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研究会的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积极组织所在单位的同事进行学术交流,努力提高疼痛理论研究和临床治疗水平; (六) 积极向理事会反映本地的工作情况(包括对研究会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负责人设置: 1、名誉理事长:设名誉理事长1人,是对疼痛研究有重大贡献或对本会创建与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人。 2、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8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26人,理事66人。 3、本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4~5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须更换1/5左右理事。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其中1/3左右为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争取经费和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外交往;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及号召力;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端学术记录;热心疼痛事业并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各种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改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疼痛研究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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