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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原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山东分会,成立于1960年7月,1990年更名为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协会现有会员3300余名,其中全国会员457名。省内17个地、市及四大企业、部队摄影家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在2004年5月建立了协会网站--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网,目前协会网站已经成为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对外宣传交流的窗口,成为联系广大会员及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新一届组织机构:

名誉主席:黄可华、邹本东、刘明珂、贾少勇

顾 问:施文标、郝国英、李华文、张忠正、胡德定、孙清华

主 席:侯贺良

驻会常务副主席:田凤仙

副主席:钱 捍、曾 毅、荆 强、吕全新、桑鲁成、王传东、谷永威、

鞠 航、张闻兵、马千里、时耀华、孙京涛、蒲永强、

张光泉、周学军、唐国志

主席团委员:李 楠、罗云平、黄利平、姜晓波、王家龙、崔文斌、

金延新、王亮朝、李学亮、李瑞勇、丁丛丛

秘书长:戴桂娣

驻会副秘书长:张世刚

驻会工作人员:郭 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协会章程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以全省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为团体会员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国家公务员序列、具有行业管理协调职能的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爱好者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全省摄影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我省摄影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循文艺规律,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推动改革创新。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对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联络、组织、服务的职责,并协助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摄影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深入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为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七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鼓励和帮助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到改革开放的现实中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积极组织帮助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类创作活动,组织和推动全省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研讨活动,对摄影家的优秀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摄影界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维护宪法、法律赋予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经各地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市、大企业摄影协会和省直各专业摄影协会,经申请并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本会的专业性质,对拥护本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图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或省直各专业摄影协会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为:

1、团体会员代表。

2、从事摄影创作,同时个人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4幅以上,或在省摄协主办的摄影展览中有2幅以上作品入选,或出版发表1部摄影著作或有3篇以上发表过的摄影理论文章。

3、从事摄影组织工作三年以上,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摄影事业,积极支持我省摄影工作、有一定贡献者。

第十二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因违犯本会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解除在本会承担的职务,直至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逾期三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任务是: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推选新的领导机构。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中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内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其缺额由原单位另行推举,并报本会审核取得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由摄影界德艺双馨、乐于奉献、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的知名艺术家、艺术领军人物及具有较强策划经营管理能力者担任主席团的领导职务。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需补充主席团成员时,可由主席团提出建议,报省文联党组批准。

主席团成员按照《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享有对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摄影创作和展览活动;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参加文联及摄协组织的文化下乡、艺术采风等活动;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运作,为省摄协发展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和筹划经费,为摄影事业走向市场、谋求两个效益、做实做强摄协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系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上级拨给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为:SHANDO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DPA。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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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