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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老年学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山东省老年学学会,于1991年7月4日成立。第一届理事会由孙汉卿任会长,陶陌生、刘传欣、岳文浩、路遇任副会长,姜全敏任秘书长。1998年7月9日省老年学学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届理事会由苗枫林任会长,鲍瑞芝、王天瑞、孔祥雨、卢培琪、林兆义、公丕汉、苏衍训、薄振明、齐炳文、徐增连、宋绍顺、姜全敏、岳文浩、路遇任副会长,姜全敏任秘书长。200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届理事会由苗枫林任会长,尹传义、高慧、崔殿水、陈志军、路遇任副会长,陈志军任秘书长。 目前,学会有理事80多人,单位会员7个:济南市老年学学会(会长:邢玉墀、秘书长:刘怀安)、青岛市老年学学会(会长:毕于岩、秘书长:战京堂)、淄博市老年学学会(会长:迟洪矩、秘书长:刘君德)、枣庄市老年学学会(会长:徐太轩、秘书长:朱宗顺)、东营市老年学学会(会长:安家训、秘书长:崔金刚)、烟台市老年学学会(会长:卢成金、秘书长:白同林)、临沂市老年学学会(会长:孙培群、秘书长:许征文) ,会员200余人。下设骨质疏松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廷宝)、老年心理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岳文浩)、老龄人口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麟)、肿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延明)、孝文化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冠之)、老年书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春明)、老龄影视剧创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闫丰乐)等九个专业委员会。

学会每年围绕老龄问题召开研讨会进行深入研讨。编辑出版了《山东老年学论文选集》、《老龄科学研究论文集粹》、《齐鲁寿星》、《中国古代孝道资料选编》、《齐鲁世纪寿星》,《新编二十四孝图》,出版了编辑《老年学研究》刊物。完成了《山东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面向21世纪的齐鲁老龄》等重大省级课题。联合举办了“中华孝文化与代际和谐国际论坛”和“中国国际老年产业暨健康产业博览会”。2006年联合山东省老龄办举办了“2006中国国际老年产业博览会”,开展“2006齐鲁十大百岁健康寿星”评选活动、山东省十大寿星排行活动。组团参加了第十八届国际老年学大会、第八届全球老龄研讨会、2006年中国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亚大会议等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2006年被评为全国老年学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被评为省先进学会。2006-200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科普周先进单位。

学会章程

山东省老年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山东省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老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参与老年科学事业的企业家组成,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省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我省老年学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从我省老龄工作的实际出发,遵循科学的发展观,积极进行老年学学术研究,推动老年学的发展,为政府制定解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为促进我省老年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学,主要学科有老年生物学,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和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法学、老年教育学、老年管理学等)。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老龄产业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学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

(六)对单位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

(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

(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九)接受省委、省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年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全国及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和条件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市级老年学学会,全省性的专业老年学学术团体、老龄问题研究机构、老龄工作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老龄问题研究和老龄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学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学理论基础、学术研究能力和老龄工作经验,并发表过有价值的老年学论文或著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被选为学会理事和被聘为学会荣誉理事的,则是山东省老年学学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三)凡是有本学会单位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学会原则上不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单位会员吸收和管理;

(四)保留或个别吸收为本学会个人会员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学会换届选举时,需重新登记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学会两位会员介绍);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学会学术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三)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自愿加入本学会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学会报送调查研究成果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本学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地区、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以及特邀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会的理事;

(三)推举本学会名誉会长;

(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和批准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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