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简介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研究会是1996年在原青岛市市级学会基础上,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挂靠在中国海洋大学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1998年8月本会在中国海洋大学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001年初,研究会正式加入省科协,成为省科协主管的学会之一。2003年10月换届,产生第二届理事会。中国海洋大学原校长管华诗院士担任学会第一、二届会长。2008年11月在青岛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现任会长是中国海洋大学副校长于宜法教授,秘书长是中国海洋大学鲍洪彤教授。目前,有团体会员单位35个,会员总数达500多人,由全省海洋界的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海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研究会章程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研究会,英文名称为Marine Economic Technology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会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从事海洋经济技术开发和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海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和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科教兴国、“科技兴海”、“海上山东”建设服务,推动山东海洋事业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实行多挂靠制,凡从事与海洋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相关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挂靠单位。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鱼山路5号。挂靠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活动,促进海洋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 通过各种渠道,组织或参与国际学术活动;跨地区同行业加强学术交流;组织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学术交流。 (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水平。 本行业的先进经验、工作中的创新或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及时组织会员进行学习或交流,以便推广应用,提高技术水平。 (三)参加创办《海洋经济》杂志及其它海洋科技、科普等书刊;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科普作品。 (四)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特别是大力开展海洋知识普及活动,尤其是青少年的海洋知识水平,积极支持办好“少年海洋学校”,培养未来海洋科技人才,为海洋科普事业作出新贡献。 (五)积极为山东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交给的咨询决策或技术服务合同。注意发动会员关心本地区的经济和技术问题,凝聚他们的智慧,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六)做好山东省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利用不同地区会员间密切联系的便利条件,反映他们的意见,及时传达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在海洋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科普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把学会办成海洋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与海洋经济技术相关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单位,并在本省有一定影响的,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四)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以及从事海洋管理、海洋产业有关工作,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领导干部,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对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六)外籍专家自愿加入本学会者,经理事会审议,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成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取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在本学会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撰写论文或科普文章;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工作变动,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不缴纳会费一年以上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选聘任对本届学会有较大贡献的学会领导、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选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科协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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