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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
释义

研究会简介

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是全省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专家、学者的群众性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的省级学会,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研究会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为1981年建立的华东地区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山东分会。目前,本会拥有118个单位会员,主要是在山东境内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省属成人高校。

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原山东省人大常委、前山东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刘玉柱教授担任第四届名誉会长;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教育部教育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建国教授任第四届会长。研究会秘书处设在山东教育学院,秘书处内设综合协调部、学术交流部、宣传咨询部、调研培训部和组织联络部等五部,承担着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研究会一直坚持组织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省高校的各级领导、专家、学者,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不仅聚集了一大批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颇有成果的知名专家、学者,还经常在研究会创设的《山东高教管理论坛》上交流、研讨理论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并将优秀论文结集正式出版,从而愈来愈受到广大会员的称道和支持。目前,研究会在全省乃至全国高教管理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关注和好评,并于2006年2月、2008年3月连续被山东省社科联授予“省先进学会”荣誉称号,因而跨入全省近一百五十个省级社会科学学会的先进行列,已成为山东省社会科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大型社会团体。研究会的单位会员从最初的二十几个发展到今天的近一百二十个,除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外,团体会员单位均为我省高校。研究会现任理事,全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多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涌现出的专家型党政领导或在全省高等教育管理方面有一定影响和造诣的专家、学者。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会作为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研究会已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了高校综合管理专业委员会,并将陆续建立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同时,将依据研究会章程陆续发展个人会员,不断壮大新生力量,积极组织、引导团体会员单位(高校)特别是中青年专家、学者,自愿参加我会成立的高教管理研究博士团队和高职管理研究专家团等内设的科研与科普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更好地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全省高教管理研究的发展,促进高等教育管理创新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探索中建功立业,多出成果,创佳绩、上水平,使21世纪中的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尽快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社会科学界具有较强吸引力与凝聚力、且有较大影响力与知名度的省级一流学会

研究会章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会。英文译文:Higher Education Science Institute of Shandong Province(缩写:HEASI-SD)。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省高等教育界、高等院校及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研究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的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普及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科研动态、优秀成果和教育经验;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高等教育管理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科学研究有成绩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开展学会活动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场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年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指定高校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一般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对兼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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