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无对象 |
释义 | 三无对象三无对象:市区内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各区、市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及有关单位或亲属委托寄养的人员。 城市“三无老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城市的老年人。 城市“三无对象”收养一、工作对象“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婴幼儿童、精神病人;各区、市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及有关单位或亲属委托寄养的人员。 二、工作程序1.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三无对象”收养、治疗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精神病人、婴幼儿童由所在居委会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批准后到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办理入院手续,随时入院免费收养、治疗。 2.非“三无对象”老人、精神病人、残疾儿童,因家庭无力照顾,需入院寄养、治疗的,经本人和亲属(精神病人由亲属或单位)提出申请,直接与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签订寄养、治疗协议后,办理入院手续。随时入院交费、寄养、治疗。 3.寄养政策咨询,来电当即回复;来信5日内回复。 三、法规、政策依据1.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2.省民政厅《××省社会福利院管理办法》 3.市民政局《关于下发社会孤老人员、精神病人员、痴呆人员入院规定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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