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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权分立
释义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学说历史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古罗马波里比阿在/ 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分权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实现模式

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戒严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

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法国的双首长制

在第五共和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和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孙中山与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资产阶级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国民大会被废除,行政院长近似总统之幕僚长,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主要政党民主进步党基本反对五权宪法制度,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所制订,不适合台湾政情之现状,多数倾向全面修改或制订新宪,具体落实美式的三权分立总统制。

历史沿革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

在中世纪的“封建”欧洲,出现了议会的雏形。与此同时,最高法庭等司法机构的职能不断强化。议会和法庭等政治权力机构的存在,对王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资产阶级需要议会进一步制约王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年,洛克发表《政府论》,率先提出对不同权力机构进行全力限制的设想,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18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美国首先实践了这些启蒙思想,法国大革命同样贯彻了上述政治主张。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总是“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则” 。这个原则之所以被普遍采用,是因为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三权分立”原则是反封建政治斗争的产物,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所要求的对政治生活的严密组织和对国家机构的有效控制,它所体现的对资产阶级各方面力量的平衡与协调,都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

资产阶级民主具体内容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价值机理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这种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就其价值机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价值观的本质与客观目的

观念是人类主体(个人、集体或社会)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或主观意识,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人类主体通过价值观来认识世界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联系与价值作用,并掌握各种事物价值特性的运动与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目的在于指导人类主体的实践活动,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达到最大的价值效应。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任何人都必须对所拥有的价值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这就需要以“价值观”的形式来对各种事物的价值特性进行认识和分析,从而引导和控制人把有限的价值资源投入到合理的领域,最大限度地减少价值资源的浪费,提高价值资源的利用率,使价值资源实现最大的增长率。

总之,价值观的本质就是人对事物的价值特性的主观反映,其客观目的在于识别和分析事物的“价值率”,以引导和控制人对有限的价值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其最大的价值增长率。

二、价值观的基本构成要素

事物的价值特性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使用价值特性、劳动价值特性、价值层次性、价值多样性、价值稳定性、价值率特性等,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价值率”是任何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特性。

价值率

是指人与事物发生价值作用时在单位时间内该事物产出的价值量与投入的价值量之比,用P来表示。

根据统一价值论所提出的“最大价值率法则”和“选择倾向性法则”, 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越多地扩大其存在规模;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就会越多地把向该事物所投入的价值资源抽调出来,从而越多地缩小其存在规模。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率越高,人对它的肯定态度就会越坚决,对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会越多地向该事物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从而加速了它的发展;相反,事物的价值率越低,人对它的否定态度就会越强烈,对它的反对力度就越大,从而加速了它的灭亡。有些事物虽然具有很多的使用价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产它必须付出巨大的劳动价值量,其价值率可能很低,则人决不会向它追加投入价值资源;相反,有些事物虽然具有很少的价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产它只需付出极少的价值量,其价值率可能很高,则人照样会向它追加投入价值资源。事物的价值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必然会反映到人的头脑中,从而形成“主观价值率”,即

主观价值率

事物的客观价值率P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用ω来表示。

由于价值率是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特性,那么,主观价值率必然是价值观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决定和制约着价值观中的其它内容,它是价值观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些人之所以重视某一事物,就是因为他相对于别人对该事物具有较高的主观价值率;有些人之所以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就是因为他们对于反映长远利益关系的事物的主观价值率较低,对于反映眼前利益关系的事物的主观价值率较高;有些人之所以能够为了理想和事业可以奉献出自己的生命,就是因为他们对于理念和事业的主观价值率要大于其人生的主观价值率;等等。总之,人们的价值观情况(即对于所有事物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情况),均可采用主观价值率的形式来描述。也就是说,人脑对于事物价值率主观反映值(即主观价值率)是价值观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价值观的数学描述

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人对于所有事物价值率都会有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一个观念,即形成一个主观价值率,用以指导自己的生理、行为和思维活动。这样,由许多的主观价值率就构成一个复杂的、有机的价值观念体系。由此给出价值观的数学表达式。

价值观矢量

主体对于所有事物价值率的主观反映值(即主观价值率)所组成的数学矢量,称为该主体的价值观矢量,用W来表示,即:

W={ω1,ω2,…,ωn} (1)

由于价值形式是多层次的,因此价值观念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观念体系,可用“价值观矩阵”来描述。价值观矢量或价值观矢量矩阵统称为价值观。

四、合成价值观的数学描述

不同的人类主体对于同一事物往往拥有不同的价值观,根据人类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又可分为个人价值观、集体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三种基本形态,其中,集体价值观是由集体各成员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合成而来,而社会价值观又是由社会中的各集体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合成而来。

合成价值观

设集体是由个人C1C2…CN所组成,则集体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观称为该事物的合成价值观,用∣WC∣来表示。

集体价值观通常并不等于各成员价值观的代数和,但必定与各成员的价值观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可以证明(从略):

WC=∑(WCi×Si) (2)

其中Si反映了个人价值观对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度,称为价值观影响权数。

五、影响权数的三种典型状态

1、极端民主状态。当集体中所有个人的影响权数相等时,即Si=1/n,则

WC=∑WCi×∑=∑WCi (3)

即集体价值观等于各成员价值观的代数和,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民主状态。

2、极端集权状态。当集体中只有一个人的影响权数为1,而其他成员的影响权数均为0时,设(S1=1,Si-0,i≠1),则

WC=∑WCi=WC1 (4)

即集体价值观只取决于某一个人的价值观,这时的集体处于极端集权状态。

3、一般状态。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度大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领导者或统治者的行列;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小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被领导者或被统治者的行列;当Si=1/n时,说明这个成员对于集体价值观的影响程序等于平均水平,因而属于“平民”或“自由人”的行列。

六、影响权数的几点说明

关于影响权数,有几点说明:

1、当没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集体价值观的影响权数之代数和等于1(即∑Si=1);当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集体价值观的影响权数之和小于1(即∑Si<1)。

2、外来因素的影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一个集体总会归属于一个或若干个更大的集体,因而其价值观总会受一个或若干个更大集体的影响;另一个方面任何一个集体总是与其它集体或个人存在一定形式的社会关系或利益联系,因而其价值观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其它集体或个人的影响。

3、影响权数可分解为正式影响权数和非正式影响权数两个分量:正式影响权数就是集体正式地、公开地、明确地、主动地赋予某个人的权力,通常由这个人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所规定的权力与职责来决定;非正式影响权数是集体非正式地、非公开的、模糊地、被动地认可这个人对于集体决策过程和行为过程的影响来决定,如丰富的工作经验、娴熟的专业技术、高尚的道德情操、织密的社会关系网等,使这个人通过影响集体其它成员(特别是老上级、老同事、老部下、亲戚、同学、朋友等)的价值观,从而间接地影响集体的价值观。

七、权力的价值本质、精确定义与基本特征

权力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论界对权力的定义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价值是人类一切社会事物的核心内容:任何形式的社会关系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价值关系。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由此可得。

权力的价值本质

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资源的能力。

“统一价值论”实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生活资料使用价值、生产资料使用价值或劳动价值)价值量之间的统一度量,且其度量单位就是能量单位(焦耳)。主体无论是对那一种形式的价值资源进行影响和制约,都可以采用以能量为统一度量单位的价值量来描述其影响和制约的程度。

根据权力的价值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

权量

又称制约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i,则把Si×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

Qp= Si×Q (5)

权力

(又称制约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i,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

Up= Si×U (6)

其中,Up= Qp /T,U = Q /T,0≤Si≤1。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

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八、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权力是集体赋予一个人(或少数人)用以能动地支配集体价值资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显然,一般情况下,集体赋予一个人支配价值资源的权力,主要是因为集体信任或依赖这个人,其客观目的在于要这个人能够有效地按照集体的意志,根据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支配集体所拥有的价值资源,从而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了使这个人享受某种特权。

然而,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目的在于指导人行为和思维,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价值资源,并使其达到最大的价值增长率。反过来,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为了对事物采取正确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大胆地坚持和有效地运用这种价值观。总之,主体的意志与愿望必须通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主体的利益要求必须通过这种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运用才能得以维护和满足。

由此可见,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集体的价值观来体现。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集体的决策者、执行者必须在“集体价值观”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按照“集体价值观”来评判决策者、执行者的权力使用的最终效果,这就是集体对于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九、权力行使过程的两种制约力

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当权者所代表(或代理)的集体价值观。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体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实际价值观”产生两种引力。第一种引力就是“私心力”,即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第二种引力就是“公心力”,即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对于其实际价值观的引力。

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集体价值观,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损失;同时,权力行使者在集体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个人价值观,使个人的意志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1、私心力

私心力来自于被授权者,当权者(即被授权者)在自身价值观的作用下,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将会自发地使自己的实际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谋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度。一个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高,由于较高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较多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多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反之,一个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价值层次就越低,由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往往具有较高的独享性和排他性,从而较少地兼容他人的价值,较少地兼顾他人的利益,其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2、公心力

公心力来自于授权者,集体(即授权者)通过采用任免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等手段对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进行调整和控制,使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尽量保持一致,从而确保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决于各种机制的价值约束力度。各种机制的约束方法可以归结为两条: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大,当权者所遭受的价值损失(或处罚)就就越大;当权者的实际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度越小,当权者所得到的价值收益(或奖励)就越大。

价值观综述

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思想、决策和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属于同一个人。然而,对于集体来说,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别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即决策者、决策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决策、决策执行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决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担者进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决策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决策执行者未必完全按照决策者的本意执行决策,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执行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决策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利益价值观

集体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利益价值观。

决策价值观

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决策价值观就是决策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决策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行为价值观

决策执行者在执行决策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利益要求执行决策,行为价值观就是决策执行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决策执行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在理想状态下,集体的利益价值观、决策价值观和行为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决策者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集体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决策执行者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执行决策,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决策体制、决策执行体制和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完善性,任何集体的利益承担者、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即集体的决策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利益价值观,集体的行为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决策价值观。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由于决策体制、决策执行体制和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完善性,决策者所代表的利益价值观与其实际所拥有的决策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决策者必定会出现一些决策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集体利益的损失。同样,集体的决策执行者(即行为者)所代表的决策价值观与其实际所拥有的行为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行为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集体利益的损失。

显然,集体的决策价值观与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集体出现决策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集体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集体的行为价值观与决策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集体出现行为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集体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因此,对于一个集体来说,应该尽量使其利益价值观、决策价值观与行为价值观相一致,才能确保该集体的决策失误率和行为失误率达到最低限度,才能确保该集体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国家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 国家是由无数个集体所组成,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由于个人的价值观相对于集体价值观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更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个人的智慧相对于集体的智慧也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家的利益和命运不能操控在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手中,国家的权力应该进行科学的分割。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三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

对于国家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国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是在相同的价值观的控制之下进行,此时将具有最大的价值效率。然而,事实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国家的利益承担者分别在不同的价值观控制之下进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担。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客观因素(决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国家的利益承担者进行立法,总会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与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的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向自身价值观偏移;同样,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与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同样,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实施行政,总会因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产生偏差,也就是说,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与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未必完全一致。为此提出如下概念:

国家利益价值观

国家的利益承担者所实际拥有的价值观,称为国家利益价值观。

立法价值观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立法,立法价值观就是立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立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行政价值观

行政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执行法律和实施行政,行政价值观就是行政者主体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行政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司法价值观

司法者在进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时,必须对相关事物的价值率进行认识和判断,并按照一定的价值要求进行司法,司法价值观就是司法者用于控制、制约和调节司法过程实际所拥有的价值观。

在理想状态下,国家的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和司法价值观保持完全一致,此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够在主观愿望上(客观上的失误除外)完全地、准确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要求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扰。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立法体制、行政体系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任何国家的利益承担者、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即国家的立法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国家利益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司法价值观也会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其立法价值观。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由于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立法者所实际拥有的立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立法者必定会出现一些立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从而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同样,行政者所实际拥有的行政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行政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同样,司法者所实际拥有的司法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不相吻合,那么必定会出现一些司法上的主观失误(即有意失误),也会造成部分国家利益的损失。

显然,国家的立法价值观与国家利益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立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立法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国家的行政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行政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行政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同样,国家的司法价值观与立法价值观的差异性越大,国家出现司法失误的概率就会越大,因司法失误所造成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就会越大。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该尽量使国家利益价值观、立法价值观、行政价值观与司法价值观相一致,才能确保国家的立法失误率、行政失误率和司法失误率达到最低限度,才能确保国家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立法、行政与司法相互制约,使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 设甲的价值观为Wa,乙的价值观为Wb,如果甲对于乙的制约权数(或影响权数)为Sab,则乙的实际价值观为:

Wbs=Sab×Wa +(1-Sab)×Wb (7)

当Sab=1时,Wbs= Wa,即乙的价值观完全取决于甲的价值观,乙完全按照甲的意愿进行决策和行为,在根本上维护甲的利益。

当Sab=0时,Wbs= Wb,即乙的价值观完全不受甲的价值观的任何影响,乙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决策和行为,在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分别代表立法者价值观

设W1 、W2 、W3 、W0分别表示立法者价值观、行政者价值观、司法者价值观和国家利益价值观;W1s 、W2s 、W3s 分别表示国家的实际立法价值观、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立法者对于行政者的制约权数为S12,立法者对于司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13;行政者对于立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21,行政者对于司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23,司法者对于立法者的制约权数为S31,司法者对于行政者的制约权数为S32,由于立法、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之间在行使制约职权时,都是代表国家的利益,都是以国家的利益价值观来制约对方的价值观,则

1、立法制约

行政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立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立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1s=S21×W0 +S31×W0+(1-S21 -S31)×W1 (8)

2、行政制约

立法者和司法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行政者进行权力制约,使行政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2s=S12×W0 +S32×W0+(1-S12 -S32)×W2 (9)

3、司法制约

立法者和行政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对司法者进行权力制约,使司法者的实际价值观向国家利益价值观偏移。

W3s=S13×W0 +S23×W0+(1-S13–S23)×W3 (11)

显然,制约的力度越大,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与国家的利益价值观越相吻合,但是,由此将会导致国家公务效率的降低。

各种弊端

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一般情况下,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不能干预彼此的国家公务,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

1、立法不公

如果行政者与司法者干扰立法者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行政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立法价值观向实际行政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W’1s=S21×W2 +S31×W3+(1-S21 -S31)×W1s (12)

2、行政不公

如果立法者与司法者干扰行政者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行政者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利益,即实际行政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司法价值观偏移。

W’2s=S12×W1 +S32×W3+(1-S12 -S32)×W2s (13)

3、司法不公

如果立法者与行政者干扰司法者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司法者在实施司法行为时将会更多地体现和维护立法者和行政者的利益,即实际司法价值观向实际立法价值观和实际行政价值观偏移。

W’3s=S13×W1 +S23×W2+(1-S13–S23)×W3s (14)

这样一来,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就容易形成一个利益整体或利益联盟,这种利益联盟所代表的价值观将会较多地偏离国家的利益价值观。

行政三权分立

行政三分制

行政三分制是指在一级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代世界政府改革的主流方向之一,行政三分制下的政府架构和运行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成功。

由来

马敬仁,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教授,从2001年起,作为学者参与中编办在深圳市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提出行政三分制构想。他进而认为,理想中的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惟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所谓“行政权三分”,是指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板块,各自运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是改革期望达到的目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随之深圳市开始了行政三分制改革试点。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明确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改革原则,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2009年5月初,《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复,其所涉及的数项改革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列为首位。这意味着,深圳在2003年大张旗鼓开始却又悄无声息流产的“行政权三分”改革,即将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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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