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不去 |
释义 | 三不去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 其内容包括一、「有所娶无所归」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二、「与更三年丧」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三、「前贫贱后富贵」 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详细介绍据《大戴礼记·本命》和《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 三不去 用现在的话说是指: (1)娘家已无人的妻子可以不去,以免离异后妻子无法生活。 (2)与大夫共同为父母居三年丧的妻子可以不去,表示不忘她的恩德。 (3)贫贱时娶的妻子在丈夫富贵后要求离婚时可以不去,表示不使丈夫违背道德规范。 就妻子的离婚权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中: (1)丈夫的品德不良。如《后汉书·列女传》载,吕荣的丈夫许升 少为博徒,不理操行 ,吕荣的父亲 乃呼荣欲改嫁之。 (2)丈夫患有 恶疾.如《汉书·卫青传》载,曹寿患 恶疾 ,其妻平阳公主离婚而去。 (3)丈夫家中贫苦。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中十分贫困,其妻因此与朱买臣离婚。 三不去的规定到了唐代以后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其内容与大戴礼记类似,以作为七出规定相关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三不去的法律规定随着七出规定的被重视,在宋元之后,由于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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