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释义 | 《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任县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措施。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邢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邢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造成1至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3至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需要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县安委会是全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协助安委会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县安委会立即组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总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砖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 2、其它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工业促进局,由县工业促进局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5、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消防大队,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6、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拆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城建局,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8、急性中毒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 9、供电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电力局,由县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0、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文娱活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教文体局,由县教文体局牵头负责。 11、农田基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防汛救援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 1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牵头负责。 三、预警预防机制(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有关部门、单位、驻县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安委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当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请求支援。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发生造成1至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3至9人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并向县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响应 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本乡(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在救援队伍到来前,迅速了解、摸清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为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提供准确信息,以备决策。 2、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县安委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发布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 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有关部门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并按照县上有关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需要事发地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的,由县政府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人事部门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各乡镇政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四)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县际沟通与协作 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邻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邻县救援活动,开展邻县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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