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保财险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释义 | 简介产品名称: 人保财险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三年五年 保障期限: 按整年或者协议年份 产品特色险种介绍: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三大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自由选项投保。房屋及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和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条款规定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六种附加险,即附加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爆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 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 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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