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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仁怀市2008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释义

根据遵义市政府遵府办发2008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现就如何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30人。回农村安置132人,城镇退役士兵、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孤儿共98人(含省属单位子女14人)。

二、符合安置的对象

1、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2、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的转业士官;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4、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5、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6、按《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报遵义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工作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三、安置办法

1、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经省民政厅和遵义市民政局审查认定的五至八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原则上实行安排工作,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2、其他按政策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如联系企业有用人计划时,政府可以推荐就业。

3、自谋职业对象在11月30日前自已联系到接收单位,或经劳动人事、安置部门推荐就业的,安置部门可开具推荐就业介绍信,但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

4、驻我市省属单位的子女实行系统包干安置。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实行有偿转移安置,有偿转移安置费按每人4万元规定执行。退役士兵的父母有一方是省属单位,另一方不是省属单位的,而省属单位又无法安置需要地方政府安置的,减半缴纳转移安置费;退伍士兵父母双方都是省属单位,且父母双方单位都无法安置而需要转移安置的,按全额标准缴纳转移安置费。所有转移安置费均由退役士兵父母单位缴纳。

省属单位无力安置,要求实行转移安置的,由省属单位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无力安置的理由,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标准缴纳转移安置费,纳入市政府安置计划,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予以安置。未能安置工作或推荐就业的,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自谋职业。

四、安置去向

1、转业士官、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烈士子女、孤儿原则上安置到本市或茅台酒厂工作;

2、符合政策应安置工作的残疾军人原则上安排到本市工作;

3、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包括转移安置的省属单位子女)在联系企业用工指标许可的条件下,实行考试择优推荐就业。

五、安置工作有关工作要求

1、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退役义务兵按200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678元)的2倍计发(21500元), 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按4—5倍计发。服现役未满十年转业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退役士官增发20%、二期退役士官增发30%,无论是退役士兵或复员、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65元发放,最多不超过6个月。

2、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都要自选学校和专业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政府按每人1000元发给培训补助费。

3、自谋职业手续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办完相关手续。

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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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