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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
释义

一、发展历程

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是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含部分高校图书馆、理工农医高校院、系、所的信息资料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并在教育部指导下、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一级群众性学术团体。

本团体的前身为“全国高等学校政治理论情报资料工作研究会”,于1988年9月在安徽省屯溪成立。1993年3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并于1993年7月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后,更名为“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拥护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旨在把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组织起来,深化改革,形成系统,加强联系,进行协作,提高信息资料工作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有理论部和事业发展部。

本团体第五届理事会理事61人。常务理事21人:刘希明(中国人民大学)、马雪梅(清华大学)、朱志强(武汉大学)、甘月文(内蒙古师范大学)、宋爱珍(山东中医药大学)、杨亚利(首都体育学院)、陈公宏(首都医科大学)、任吉刚(山东师范大学)、刘三进(河南财经学院)、陈琪珍(河南大学)、戈宁(华南师范大学)、张雪梅(南开大学)、张瑛(西北大学)、尹保荣(贵州师范大学)、李晶(辽宁大学)、罗时民(南昌大学)、侯孔发(中国科技大学)、张淑坤(西南交通大学)、陈志强(新疆医科大学)、刘铁贵(河北师范大学)、陈玉娥(西南大学)。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二、业务范围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三、理事会

理事会名誉会长:秦惠民(中国人民大学)

理事会会长:刘希明

理事会副会长:马雪梅、朱志强、甘月文、宋爱珍

秘书处秘书长:杨亚利

四、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英文名称:All-China Society for Social Sciences Information Research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es. 英文缩写:ACSSSIRHEI。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是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含部分高校图书馆、理工农医高校院、系、所的信息资料人员)自愿组织的,在教育部指导下,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一级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一)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拥护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二)本团体旨在把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组织起来,深化改革,形成系统,加强联系,进行协作,提高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

(一)筹办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工作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研讨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的方法、理论及有关业务问题。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协作及社科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社科信息资料人员的培训,促进现代化网络服务工程的发展。

(五)开展横向协作,与兄弟社团进行学术交流,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交纳会费。

(三)在社科信息资料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成就,有一定影响的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料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各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首先申请加入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应的学术团体,然后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学术团体再向本团体提交申请报告,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本团体会员。

(二)未成立相应学术团体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校社科信息资料工作者,可直接向本团体书面申请入会,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团体的信息、资料和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在两年内不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视为自运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研讨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团体各种规章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3至5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科信息资料业务领域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奉公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由总部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合法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和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2年8月12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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