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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
释义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概述

一、 简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及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军总后、农业部、机械部、化工部等九个部委的相关部门联合创立了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CHC。CHC为强化人才领域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的工作力度,批准设立了“CHC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委)。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专门开展对外交流等工作的二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自组建以来,已和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进行了全面的交流与合作,专门从事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学术交流、人才交流、教育合作交流、校际合作、留学项目的非独立法人、非经营性的对外交流机构。

二、 工作内容/范围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常设业务执行机构为东方明洲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具体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在其业务执行机构配合下,坚持以CHC的“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如下工作:

(一)研究国际国内的外交关系和外交形势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建立起较为广泛的国际交流渠道和网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平台。

(二)组织各种国际交流活动,如学术讨论会、座谈会以及国际校际间的参观互访、国际夏令营、留学讲座、技能、素质、拓展培训等。

(三)促进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传播,扩大高技术产业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保证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依托全国高科技人才委人才协调优势,优化中国人才供求格局,依靠国家版权局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测评系统(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登记号:2010SR059985),立足全国高协组织开展人才协调、配置工作,优化人才供求体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与事适、事与人配的理想人才格局,推出了全国专业人才测评工程。

三、组织机构设置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

全国高科技人才委对外交流专业委员会是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开展对外教育、人才、文化、学术、经贸等方面交流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依法积极开展和推动中国与各国人才、教育、文化、学术、经贸等进行交流与合作,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努力为中国教育、人才、文化、学术、经贸等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CHC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北京石景山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开展教育国内、国际交流活动的意义,协调和组织各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二) 同各国相应的教育机构和团体联系团组交流互访、交换专家、教师讲学、互派留学人员、交换图书资料、合作办学以及派遣教师赴海外任教或进修、人才派遣、人事测评、人才认证等有关事宜;

(三) 举办或联合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四) 促进各会员单位同各国学校之间的校际联系,并协助办理团体会员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宜;

(五) 联系和实施国外民间组织的教育资助项目;

(六) 为各国来华访问或旅游的教育界人士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 汇总并及时提供教育国内、国际交流的各种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协作成员单位:各省管理中心、市级办事处、测评工作站、教学基地、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中韩友好(国际)实验学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协作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及具备外事接待的能力。

第九条 协作成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经专家组讨论通过,实地考察;

(三) 由专家组或专家组授权的机构下发文件并授牌,提供协作成员单位服务。

第十条 协作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和获取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协作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作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本会监督下销毁授权文件及牌匾,交回印鉴。

协作成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管理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协作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家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会专家组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

(三) 审议专业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专家组须有2/3以上的协作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专家组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家组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专家组是专家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专家组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专家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专家组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 向专家组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专家组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家组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专家组;

(二) 检查会员大会、专家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管理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协作成员单位管理费。各协作成员单位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会缴纳管理费,主动多缴不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专家组和会员大会、印制资料、表彰奖励、向相关部门缴纳管理费用等,以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协作成员单位等下设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年度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家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专家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专家组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8年7月26日经专家组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专家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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