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海省广电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青海省广播电视厅改组为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局为省政府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研究并起草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组织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的评选活动;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 (三) 对州、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提出意见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对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提出意见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四) 管理全省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参与制定全省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五) 对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广播电视覆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待业管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的规划、指配和管理。 (六) 领导青海人民广播电台、青海电视台和青海有线广播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 督促检查三台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广播电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调研工作;负责局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等政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三台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对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州、地、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组织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的评选活动。 (三)人事教育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统计、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筹措资金,确保广播电视重点事业建设;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创收工作。 (五)技术处 负责局台广播电视事业的技术管理和全省广播电视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的技术政策、技术规划、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技术成果鉴定,参与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网络的总体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全省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的指配和管理;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牧区广播电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管理处 负责对州、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提出意见,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对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提出意见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质量。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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