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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港
释义

青岛港位于山东半岛南岸的胶州湾内,始建于1892年,具有117年历史。是我国重点国有企业,中国第二个外贸亿吨吞吐大港。是太平洋西海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港内水域宽深,四季通航,港湾口小腹大,是我国著名的优良港口。它主要由大港、中港和黄岛港组成。各港码头均有铁路相连,环胶州湾高等级公路与济青高速公路相接,腹地除吸引山东外,还承担着华北对外运输任务。青岛港是晋中煤炭和胜利油田原油的主要输出港,也是我国仅次于上海、深圳的第三大集装箱运输港口。

简介

青岛港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组成。现有职工1.6万人,拥有码头15座,泊位72个。其中,可停靠5万吨级船舶的泊位有6个,可停靠1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有6个,可停靠30万吨级船舶的泊位有2个。主要从事集装箱、煤炭、原油、铁矿、粮食等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2003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达到1.4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00万标准箱,居世界集装箱大港第14位,中国第3位。

青岛港前湾四期位于前湾新港区南岸,是青岛港集团一次性建设规模最大的集装箱码头,码头岸线全长3420米,规划建设10个水深负18米至负20米大型顺岸集装箱泊位,同时配套建设一个国内最大的铁路多式联运物流中心。码头配置起重量最大、外伸距最长、装卸效率最高的30多台装卸桥,前四个泊位计划于2008年底完工,其中6月底1、2号泊位将建成投产,配备世界上最先进8台的双吊具双小车装卸桥与16台轨道吊。5年内(至2013年)10个泊位全部建成投产,工程建成后,四期码头集装箱吞吐能力为640万标准箱,可停靠当今最大的装载1.5万标箱的巨型集装箱船。

青岛港港口资产为110.4亿元。拥有全国最大的集装箱码头、原油码头、铁矿码头和国际一流的煤炭码头、散粮接卸码头。有近20家合资企业,其中有6家世界500强企业与青岛港合资。

建设历程

青岛港始建于1892年,是具有119年历史的国家特大型港口,包括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主要从事集装箱、原油、铁矿石、煤炭、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储存、中转、分拨等物流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现有员工16000多人。拥有可停靠15000标准箱船舶的集装箱码头,可停靠30万吨级大船的矿石码头、原油码头,可停靠10万吨级船舶的现代化煤炭码头。目前,世界上有多大的船舶,青岛港就有多大的码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青岛港遵循“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青岛港自己的事情办得更好”的发展思路,以“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营造平安和谐幸福家园”为共同愿景,牢记并肩负好“精忠报国,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三大使命,大力弘扬“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的青岛港精神,时刻坚持好“对国家的贡献要越来越大,港口发展后劲要越来越强,职工生活质量要越来越高,精神文明建设要越搞越好”的核心价值观;全力打造“平安福港、效率快港、实力强港”,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管理精细型、亲情和谐型发展之路。多年来艰苦创业,改造了一个百年老港,建设了两个现代化的新港,在全国沿海港口中率先建成了世界级的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等大码头,港口资产由1.8 亿元增值裂变到217亿元。2008年完成港口吞吐量3亿多吨,居世界第七位;完成集装箱1002万标准箱,居世界第十位;进口铁矿石吞吐量居世界港口第一位,进口原油吞吐量居全国港口第一位,外贸吞吐量居全国港口第二位。集装箱作业效率、铁矿石卸船效率世界港口第一。已有9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青岛港。

领导关怀

青岛港集装箱桥吊队队长许振超被选树为新时期产业工人的杰出代表。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贺国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视察过青岛港,亲切接见许振超。

自1995年以来,青岛港一直是交通部确定的全国交通系统的典型和全国港口行业唯一的示范“窗口”,并获得首届全国质量管理奖、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全国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爱心捐助奖等上百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多次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国有企业重大典型。2007年7月15日,中宣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山东省委、青岛市委联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青岛港科学发展模式高层研讨会”,一致评价:“青岛港成功地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模式——青岛港模式” 。

面对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青岛港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的战略部署,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增长指标不动摇、造福职工不动摇”三个不动摇,实现了港口生产逆势上扬。2009年2月15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为我们鼓劲加油,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青岛港应对‘危机’科学实践与《常德传论国企》管理模式高层研讨会”,推广青岛港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和青岛港科学管理模式。

2009年4月22日“五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第二次亲临港口视察,接见许振超,看望码头工人,对港口工作高度评价、殷切期望:“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进出口贸易严重下滑的情况下,你们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迎难而上,克服困难,一季度显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来之不易,希望大家要继续努力。”今年3月7日全国人代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听了青岛港的汇报后高兴地说:“去年青岛港集装箱超过1000万标准箱,这可是个大事,了不得。”09年1月1日温总理第三次来港视察、接见许振超时称赞说:“去年是很困难的一年,整个港口增长13%,不容易,来之不易。”

所获荣誉

常德传荣获“中华英杰”中国经理人文化典范人物常德传荣膺中国企业最具敬业力职业经理人

青岛港荣膺中国企业最佳生命力团队

青岛港荣膺“山东省2004年度服务业先进单位”称号

常德传再次荣膺“山东财经风云人物”

常德传荣膺首届"袁宝华企业管理金奖”

常德传荣膺“2004.中华十大财智人物”特别奖

2004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

常德传2004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

黄菊副总理为振超颁发“中华技能大奖”

三国四方合资共同经营前湾集装箱码头荣膺“中国企业新纪录”奖

常德传中国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杰出贡献奖

常德传荣膺2004中华十大管理英才

中国企业文化品牌建设十佳个人

中国企业形象建设十佳单位

中国百名杰出企业文化先进工作者

中国百名杰出企业文化功勋人物

中国首批高级职业经理资格证书

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之一

"2002年国家质量管理卓越企业"

新世纪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

全国首届"创业企业家"

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全国质量管理奖

全国百家企业学法用法依法治厂先进单位

国家卫生港口

全国部门造林单位400佳单位

全国绿化奖章

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先进单位

国家港口基本建设决算先进单位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

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全国设备管理先进企业

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全国造林绿化先进单位

全国交通系统“三学一创”先进典型

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

全国优秀企业家(金球奖)

全国用户满意企业

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特别奖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国家级新产品证书

全国港口行业示范“窗口”

企业精神

(一)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

在青岛港,职工是港口真正的主人,具有建家、富家、强家的高度主人翁责任感,人人明确肩负的重任,人人把港口的奋斗目标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努力把港口建成一个长盛不衰、亲情融融、人气旺盛的大家庭。在“三个一代人”精神的激励下,青岛港涌现出以许振超为代表的一大批“学习好、爱岗好、创新好、诚信好、奉献好”的先进职工群体,在全港掀起了苦练绝活,岗位成才的活动高潮,形成了手中有绝活、行行出状元的大好氛围,全力以赴创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作风、一流的窗口、一流的业绩。

(二)核心价值观

以信念、感情、珍惜、奉献为主题的人本价值观

(三)企业宗旨

一心为民,造福职工

(四)服务品牌

诚纳四海

(五)经营理念

以"三项原则"为核心,落实"三个第一",坚持服务、质量、信誉是青岛港的生命线,内抓素质、外树形象。

自然条件

风况:夏季多南风及东南风,冬季多北风及西北风。每年大于7级以上大风天约8天;台风每年约发生1~2次,对港口影响甚小。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755.6毫米,6~8月降雨最多,占全年的70%。 雾况:年平均雾日51.6天,每年4~7月为最多,对航运、生产影响不大。

气温:年平均气温为12.1℃,极端最高气温35.4℃,极端最低气温-16℃。

潮汐:为正规半日潮型,平均高潮位3.85米,平均低潮位1.08米,最高高潮位5.36米,最低低潮位0.70米。

潮流:属半日潮流,总的特点是涨潮流速大于落潮流速,涨潮历时小于落潮历时,潮流基本属于往复流,最大流速方向同海岸平行。前湾最大涨潮流速0.51米/秒,最大落潮流速0.33米/秒。

波浪:胶州湾波浪主要为湾内小风区波浪及外海波浪经湾口的折射波、绕射波。

发展历程

青岛港始建于1892年,是具有119年历史的国家特大型港口,主要从事集装箱、原油、铁矿石、煤炭、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储存、中转、分拨等物流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现有员工16000多人,另外还有农民工8500多人。由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组成。现有资产 184亿元。拥有营运泊位67个。其中包括可停靠12000-15000TEU船舶世界最大的集装箱码头,可停靠30万吨级超级巨轮的矿石码头、原油码头,10万吨级煤炭码头。目前世界上有多大的船舶,青岛港就有多大的码头。

近二十年来,青岛港在中央省市和国家各部委的正确领导、亲切关怀下,长年遵循“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青岛港自己的事情办得更好”的发展思路,以“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营造平安和谐幸福家园”为共同愿景,牢记并肩负好“精忠报国,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三大使命,大力弘扬“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的青岛港精神,时刻坚持好“对国家的贡献要越来越大,港口发展后劲要越来越强,职工生活质量要越来越高,精神文明建设要越搞越好”的核心价值观;全力打造“平安福港、效率快港、实力强港”,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亲情和谐型发展之路。港口吞吐量由2000多万吨增至2007年的2.65亿吨,居世界大港第七位。集装箱吞吐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2万多标准箱,一路攀升,超过了日本、美国所有港口,2007年达到946万标准箱,居世界第十位。完成外贸吞吐量 1.9亿吨,继续保持全国沿海港口第二位。完成铁矿石吞吐量8151万吨,其中完成进口铁矿石6086万吨,继续保持世界港口第一位。完成石油吞吐量 4470万吨,其中完成进口原油2773万吨,继续保持全国沿海港口第一位。

二十年来,青岛港的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自1995年以来,青岛港一直是全国交通系统学习的典型。并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首届全国质量管理奖、首批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等100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青岛港科学发展模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模式”。2005年7月5日,吴邦国委员长来港视察时鼓励青岛港说:“青岛港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管理。”集团连续三次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企业重大典型,连续三次被中宣部、中组部等六部委选为振兴国有企业报告团成员在全国巡回报告。经吴邦国、李长春等多位中央首长批示,青岛港再次被确定为全国重大宣传典型。中宣部、交通部领导亲自组成“青岛港经验”采访团,率中央省市32家主流媒体, 2006年末、2007年初对青岛港进行了全方位深入采访,集中宣传。在中央省市部及社会各界的长期关心教育培养下,青岛港集装箱桥吊队队长许振超,被选树为新时期产业工人的杰出代表、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胡总书记四次亲切接见许振超。温总理专程来港看望许振超、视察青岛港,两次亲笔给许振超回信。贾庆林、曾庆红、李长春、贺国强、王乐泉、王兆国、刘云山、贺国强、李源潮、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亲切接见、专程看望许振超,视察青岛港,对学习宣传许振超做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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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概况

岛港始建于1892年,是具有119年历史的国家特大型港口,包括青岛老港区、黄岛油港区、前湾新港区三大港区。主要从事集装箱、原油、铁矿石、煤炭、粮食等各类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储存、中转、分拨等物流服务和国际国内客运服务,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现有员工16000多人。拥有可停靠15000标准箱船舶的集装箱码头,可停靠30万吨级大船的矿石码头、原油码头,可停靠10万吨级船舶的现代化煤炭码头。目前,世界上有多大的船舶,青岛港就有多大的码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青岛港遵循“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青岛港自己的事情办得更好”的发展思路,以“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营造平安和谐幸福家园”为共同愿景,牢记并肩负好“精忠报国,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三大使命,大力弘扬“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牺牲”的青岛港精神,时刻坚持好“对国家的贡献要越来越大,港口发展后劲要越来越强,职工生活质量要越来越高,精神文明建设要越搞越好”的核心价值观;全力打造“平安福港、效率快港、实力强港”,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管理精细型、亲情和谐型发展之路。多年来艰苦创业,改造了一个百年老港,建设了两个现代化的新港,在全国沿海港口中率先建成了世界级的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等大码头,港口资产由1.8 亿元增值裂变到217亿元。2008年完成港口吞吐量3亿多吨,居世界第七位;完成集装箱1002万标准箱,居世界第十位;进口铁矿石吞吐量居世界港口第一位,进口原油吞吐量居全国港口第一位,外贸吞吐量居全国港口第二位。集装箱作业效率、铁矿石卸船效率世界港口第一。已有9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青岛港。

青岛港集装箱桥吊队队长许振超被选树为新时期产业工人的杰出代表。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贺国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视察过青岛港,亲切接见许振超。

自1995年以来,青岛港一直是交通部确定的全国交通系统的典型和全国港口行业唯一的示范“窗口”,并获得首届全国质量管理奖、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全国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爱心捐助奖等上百项国家级荣誉称号。多次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国有企业重大典型。2007年7月15日,中宣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山东省委、青岛市委联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青岛港科学发展模式高层研讨会”,一致评价:“青岛港成功地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管理模式——青岛港模式” 。

面对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青岛港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的战略部署,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增长指标不动摇、造福职工不动摇”三个不动摇,实现了港口生产逆势上扬。2009年2月15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为我们鼓劲加油,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青岛港应对‘危机’科学实践与《常德传论国企》管理模式高层研讨会”,推广青岛港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和青岛港科学管理模式。

2009年4月22日“五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第二次亲临港口视察,接见许振超,看望码头工人,对港口工作高度评价、殷切期望:“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进出口贸易严重下滑的情况下,你们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迎难而上,克服困难,一季度显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来之不易,希望大家要继续努力。”今年3月7日全国人代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听了青岛港的汇报后高兴地说:“去年青岛港集装箱超过1000万标准箱,这可是个大事,了不得。”今年1月1日温总理第三次来港视察、接见许振超时称赞说:“去年是很困难的一年,整个港口增长13%,不容易,来之不易。”

当前,青岛港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中心,深入开展 “安全年”、“管理年”、“创新年”三个特色年活动,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坚决做到“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坚持增长指标不动摇,坚持造福职工不动摇”,挑战危机,科学发展,全力推进安全质量发展、节约发展、环保发展、效益发展、建设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七大发展”,做精做强做大青岛港,全面推进港口好字优先、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基本资料

【颁布日期】2003.06.28

【实施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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