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梁柏台 |
释义 | 梁柏台(1899-1935) ,浙江新昌人,第一届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在中国红色革命早期立下过卓著功勋。他是中国共产党早期优秀党员。曾出席第一、二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当选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历任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副部长、部长、内务部副部长等职。红军长征后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办事处副主任,留守赣南领导游击斗争。1935年在率部通过敌封锁线时与敌遭遇,激战中左臂重伤被俘,旋被解往大余,英勇就义。 人物资料姓名:梁柏台 又名:越庐、月庐 号:梯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浙江新昌 出生年月:1899年 牺牲日期:1935年 生平经历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曾先后入当地双溪学堂、龙山学堂和知新学校读书。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在校期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五四”爱国运动,参与组织浙一师学生“全国书报贩卖团”,推销各地新书刊,积极传播新思想。广泛阅读新书报刊,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我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24年,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中共崴埠支部书记等职,并兼党校课程。1927年底,调任伯力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册。 他在远东地区的辛勤工作,打下了“远东的工作基础”。1931年春,专程去莫斯科,向共产国际东方部请求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5月,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7月,到达闽西苏区,暂留闽西苏区工作。9月随刘伯坚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个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33年6月,被指定为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成员和重要文件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有关大会的重要文件,亲笔修改了《宪法大纲》、《婚姻法》和《组织法》等重要法规。 7月,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修改定稿了《选举法》,在9月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18个县的县区两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长出席的选举大会上,作了《选举法》和《全苏大会的准备》报告。并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市苏乡苏向选民的工作报告》、《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等文章,详细而具体地指导了选举工作。 1934年1月,出席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的报告,选任为司法人民委员。此外,还曾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并担任瑞金红军烈士纪念塔、中央临时政府大礼堂等工程的总指导。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被迫长征。梁柏台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陈毅为主任)他领导军民坚壁清野、安置伤员、解决部队给养,妥善处理了大批文件资料。在敌人日益严重的围困中,被迫分路突围。1935年3月,梁柏台等率中央政府办事处部分人员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不久被敌“铲共团”杀害,时年36岁。 重要功绩建立司法体系1931年,梁柏台以宪法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参加了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粟、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等人组成的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另外,他还起草了苏维埃政府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条例。在同年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也在苏维埃“一大”后颁布实施。 在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的两年多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革命法庭条例》、《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十多部法律法规。并陆续颁布实施,初步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司法体系。 劳改劳教工作的创始人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执委,一直在苏维埃政府中从事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董必武、项英、张鼎丞、高自立等人开展了创立苏维埃政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历任苏维埃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中央内务部副部长、代部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梁柏台还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劳改劳教工作的创始人。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常会决定由他起草劳动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会讨论通过。很快,梁柏台起草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常会讨论批准,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1932年8月15日开始实施。暂行章程分为16条,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劳动感化院劳动管理科的任务是进行建设及管理各种工场,监督和指导犯人的工作等事宜;劳动感化院文化科的职能是组织和管理犯人的教育事宜,如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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