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夏戏剧家协会 |
释义 | 宁夏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5月18日。宁夏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自治区各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该区戏剧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宁夏戏剧家协会现有会员总人数438人,其中国家级会员25人。 发展历程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0年5月18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93人,殷元和作了题为《团结起来,促进我区戏剧事业的繁荣》的工作报告。选举主席:石天;副主席:孙秋田、殷元和、李鸣盛、屈效梅、俞鉴:秘书长:郭崇玫。理事22人。 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召开,郭崇玫作了题为《中国剧协宁夏分会工作总结(1980——1984)》的工作报告。选举名誉主席:石天;主席:殷元和;副主席:郭崇玫、董小吾、牛复奎、杨宝丰、丁醒民;秘书长:郭崇玫兼。选出理事26人。郭崇玫1985年调天津文联后,增补张克勤为秘书长。 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2年12月召开,出席代表50人。由董小吾作题为《加快步伐,开拓前进,为发展宁夏戏剧事业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由殷元和主持,牛复奎致开幕词、王志洪致闭幕词,选举主席:王志洪;副主席:赵孟祥、马桂芬、王志杰、李运来、杨炳声、李业德;秘书长:李运来兼。理事27人。届中赵孟祥退休。1997年8月,石进忠调入协会并增补为常务副主席。 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4月召开,出席会议代表60人。王志洪作了题为《执著追求、开创宁夏戏剧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会议由石进忠主持,马桂芬致开幕词,王志洪致闭幕词。选举主席:王志洪;常务副主席:石进忠;副主席:马桂芬、火仲舫、王燕、王志杰、杨建国、杨炳声、李运来、周仕华、段雨田;秘书长:周仕华兼。理事33人。 1999年杨建国荣获全国“百名优秀青年文艺家”称号。 2000年宁夏剧协常务副主席石进忠获中国文联第三届“德艺双馨”会员称号;2001年获中国戏剧家协会 “德艺双馨”会员称号。 领导机构宁夏戏剧家协会 第—届:1980、5—1984、7 主 席,石 天 副主席:孙秋田 殷元和 李鸣盛 屈效梅 俞 鉴 第二届:1984、7—1992、12 名誉主席:石 天 主 席:殷元和 副 主 席:郭崇玫(满) 董小吾 牛复奎 杨保丰(回) 丁醒民 秘 书 长:郭崇玫(兼) 第三届:1992 、12— 1998、12 主 席:王志洪 常务副主席:赵孟祥(1997年8月由石进忠增补替换) 副主席:马桂芬(维吾尔) 王志杰 李运来 杨炳声 李业德 秘书长:李运来(兼) 第四届:1998、12——2004、3 主 席:王志洪 常务副主席:石进忠 副主席:马桂芬(维吾尔) 火仲舫 王 燕 王志杰 杨建国 杨炳生 李运来 周仕华 段雨田 秘书长:周仕华(兼) 第五届:2004、3—— 名誉主席:王志洪 马桂芬(女、维) 顾 问:(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志杰(女、回) 李运来 段雨田 主 席:石进忠 副主席:(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 跃 王燕(女) 王耀先 石小元 齐宝库 杨建国(回) 周仕华 柳 萍(女 )殷小晶郭双胜 褚忠强 秘书长:周仕华(兼)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组织全区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区戏剧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戏剧专业知识,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创作富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并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戏剧作品。 第六条 本会积极组织促进戏剧创作、理论研究、艺术探讨、观摩交流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形成和发展。积极开展文艺批评,促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发现、培养和支持戏剧创作、评论、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队伍。 第八条 本会采用各种方式,对本区的优秀剧目以及优秀编剧、导演、舞台美术、音乐等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协会及戏剧家的联系与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条 本会团结全区各民族戏剧工作者,注重扶持培养少数民族戏剧人才,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十一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艺术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各地、市戏剧家协会、各区直属剧团经申请并经主席团同意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并积极开展戏剧活动的有健全办事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同意,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工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水平,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上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审定、推荐。全国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提出申请入会:全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广播剧等戏剧形式的专业和业余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戏剧理论、戏剧教育、编辑、翻译和戏剧组织工作、群众戏剧普及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申请加入本会及中国戏剧家协会的戏剧工作者必须以“德艺双馨,以德为先”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本会在该地区或该单位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过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凡已调离戏剧岗位并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者、长期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七条 凡热心支持我区戏剧事业,积极支持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社会人士,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为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部分不属于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推选一定数量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举实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经剧协主席团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到两次。 第二十二条 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1-2人,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拔款;2、会员会费;3、社会捐赠和赞助;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简称宁夏剧协。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戏剧家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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