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9年3月成立,系在甬外商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接受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宁波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增进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促进会员在中国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协会任务:宣传国家和地方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中外各方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考察等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等。 协会章程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经宁波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在甬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它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宁波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增进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促进会员在宁波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灵桥路190号外经贸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和宁波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利用出版刊物等各种手段,为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和促进外商来甬投资提供信息;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调查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外国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考察等活动; 5、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 6、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7、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8、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等服务; 9、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10、对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在甬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各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均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 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要求本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失去法人资格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随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而作相应改变。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随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而作相应改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愿意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二)在协会会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社团法定代表人。其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 (二)有关单位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协会举办的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局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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