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文联,是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各民族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内蒙古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的产业文联(协)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内蒙古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文艺评奖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内蒙古文联致力于繁荣和发展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团结文艺界,组织、推动文艺界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组织和扩大文艺队伍,重视民族作家和艺术家的培养;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注重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内蒙古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密切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强各民族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兄弟省区市及国外的文化交流,增进自治区文艺工作者同国内外作家、艺术家的联系和友好往来。 1954年10月,内蒙古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内蒙古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正式成立。其前身是内蒙古自治区文联筹委会和绥远省文联筹委会. 自成立至今,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于1954年10月、1960年12月、1980年7月、1988年1 2月、1999年5月、2004年12月,共召开六次代表大会。 内蒙古文联所属有内蒙古作家协会、内蒙古戏剧家协会、内蒙古美术家协会、内蒙古音乐家协会、内蒙古舞蹈家协会、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内蒙古摄影家协会、内蒙古电影家协会、内蒙古书法家协会、内蒙古曲艺家协会、内蒙古杂技家协会、内蒙古电视家协会、内蒙古职工文联等13个协会及文艺理论研究室、《草原》编辑部、《花的原野》编辑部、美术馆等业务部门;内设办公室、人事部、组联部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办事机构。 内蒙古文联有文学月刊《草原》(汉)、《花的原野》(蒙)、音乐期刊《草原歌声》和蒙文文学翻译刊物《世界文学译丛》、蒙文文艺理论刊物《金钥匙》等杂志。 目前,全区文联各文学艺术门类会员有11000多名,全国会员有1547名,活跃在全区文艺各条战线上。 机构章程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文联),是由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盟、市文联和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各民族文学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内蒙古文联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内蒙古文艺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民族文化大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内蒙古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盟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的产业文联(协),在提出申请并经内蒙古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内蒙古文联团体会员。驻自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自治区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内蒙古文联章程,执行内蒙古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内蒙古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内蒙古文联活动及对内蒙古文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内蒙古文联对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内蒙古文联组织并推动团体会员及文学艺术家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办好文联所属报刊,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和其它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组织和扩大文艺队伍,重视民族作家和艺术家的培养,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注重区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第七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沟通文学艺术界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密切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强党与非党文学艺术家之间、老中青文学艺术家之间、各民族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团体会员及文学艺术家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同兄弟省、市、自治区文联和文学艺术家的往来;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八条 内蒙古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内蒙古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 第十条 内蒙古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积极兴办文学艺术产业。 第十一条 内蒙古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自治区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内蒙古文联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内蒙文联委员会。委员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时,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内蒙古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 内蒙古文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由代表大会聘请。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四条 内蒙古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内蒙古文联的英文全称是 Inner Mongoli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缩写为 INM F L A C。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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