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阳市网络文化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阳市网络文化协会成立于2007年8月9日,是由南阳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南阳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发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实践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经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批准,南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协会接受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办公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53号 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组织和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唱响网上主旋律,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对外代表我市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网络文化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促进我市互联网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会员管理为了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更好地体现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现制定会员申请入会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员入会1、凡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南阳辖区内从事网络文化建设及相关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南阳市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事业发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实践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2、申请入会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协会秘书处领取入会申请表和协会章程,也可以进入协会网站下载会员申请表。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认真阅读协会章程并填写申请表后加盖公章或签上个人名字,递交协会秘书处。 4、协会秘书处在一周内对申请表进行审批,提出审核意见后,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及时告知入会单位申请结果,统一颁发会员证书或铜牌。 二、会员收费1、协会原则上每年在第二季度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审核确定执行。 2、会员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期交付或减免会费。需要减免的,要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秘书处审批。 三、会员服务1、协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会员单位进行服务需求调查,以会员的需求作为改进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参考,尽可能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多直接或间接的、有价值的服务。 2、凡是由协会组织、承办或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办的活动,协会会员享有优先参与权和各项优惠政策,并依照活动内容减免活动费用。 3、协会将利用所属的协会网站和有关平台,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搭建互动通道,及时反映会员的活动动态,宣传推介会员的发展信息,充分展示会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扩大会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尽可能为会员提供业务服务和帮助。 4、定期或按会员需求不定期走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有关发展动态、合理要求和意见建议,增进交流和沟通。 5、会员单位如有特殊服务需求,可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由会员单位和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四、会籍管理1、协会秘书处设立专人管理会员会籍,在协会网站上建立专门的会员数据库。 2、各会员单位指派的会员代表,作为协会联络员,应当经常与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在本单位在协会注册信息变更或有重要变故时,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3、会员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开曝光的行为,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4、会员自愿退会的,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退会,同时收回会员证或铜牌,并在会员数据库中注销会员资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阳市网络文化协会”。 第二条 南阳市网络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南阳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发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实践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经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批准,南阳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多趣093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我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组织和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唱响网上主旋律,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探索与研究新形势下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团结全市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对外代表我市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网络文化建设的学术研究等活动,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促进我市互联网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 组织全市互联网相关单位和团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 (三)紧紧围绕南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网络文化资源,打造网络文化品牌,加大对外宣传和推介南阳的力度,树立南阳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社会性网络文明活动,正确引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倡导良好的网络文明风气。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有关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网上传播信息安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五)开展网络文化建设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发展动态,研究我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六)组织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研究探讨网络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势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实现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七)总结交流、推广全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研究成果及新鲜经验,举办专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理论研讨会,召开年会。组织对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人员和网站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八)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举办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学习培训、合作交流、考察研讨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组织参加全省性的理论研讨活动及兄弟地市的交流、学习、考察活动,加强南阳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十)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热心从事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能够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机关、企业、科研、教育单位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符合第八条(一)、(二)、(三)款的机关、企业、科研、教育单位及学术团体,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 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积极贡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远期工作 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理事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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