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告官第一案 |
释义 | 民告官第一案是指原告陈锦洪被佛山市经委先后免除兴业各个公司经理职务并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使其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之1996年4月15日起,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加之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1.6亿元之巨,列国内之首,故名“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民告官第一案概述陈锦洪于1986年~1987年10月成立佛山市第一个集团企业,自任总裁,法人代表,最辉煌时人称“电梯业巨子”。 1994年至1996年间,佛山市原经济委员会(现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的两则通知,让陈锦洪从“总裁”的位子上跌落,他被免去了集团内的一切职务。一夕之间,从拥有千万家产到一无所有。 随后,陈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 7年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佛山市经委的两个通知被撤销,但陈锦洪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2009年6月18日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在同日的听证会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陈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成为听证的焦点。 民告官第一案索赔1.6亿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原告:陈锦洪,男,广东省佛山人,原挂靠佛山市政府财办下属的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的兴业装饰公司以及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和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的老总。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被告:原佛山市原经济委员会(现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 诉求:1.6亿元行政赔偿。 民告官第一案案情简介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经过8年创业,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由一个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1994年至1996年,佛山市经委先后免除陈锦洪在兴业各个公司经理职务并变更3家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一个拥有千万资产的公司老板到一无所有的平民,陈锦洪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反差。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此开始漫漫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1.6亿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提出的1.6亿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理由为:陈锦洪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贸局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后广东高院于去年底作出终审判决。虽然这已经是终审结果,但陈锦洪依然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法院已受理了其重申申述。(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作者:记者 杨大正 实习生 冯建叶 编辑:陈超颖 2009年6月19日 ) 民告官第一案案情故事私企挂靠政府,每年只管缴管理费 陈锦洪本是一名佛山工人,1986年他和妻子投入20万元,筹划开一家装饰企业。 时任佛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的刘科长记得,由于当时私人不能申办公司,陈锦洪带着一笔钱到处找“爸爸”挂靠,他必须戴一顶“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当年佛山80%企业都是“红帽子”。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雨后春笋般冒出。当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筹建的企业没有法律保障,一般挂靠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之下,俗称“红帽子”企业。 陈氏夫妇最初挂靠的是佛山市政府财办下属的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取名为“兴业装饰公司”,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但“事实上应该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私人企业”,刘科长说。 1989年,兴业公司由佛山市经委主管,每年上缴一定管理费。 此后,陈锦洪的公司生意兴隆。他又组建了佛山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和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 在兴业集团里,陈锦洪任总经理,夫人掌管财务。 最多时候,集团有职工2000多人,固定资产超过6000万。 此时,兴业集团与佛山市经委的关系还算融洽。据刘科长日后出庭作证时称,当时兴业集团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经委只管每年收取挂靠管理费。 即使是在落魄之后,陈锦洪还随身携带了当年意气风发时的照片。他说,那个时候“还没等出门,车子就已经在门口准备好,前呼后拥的”。等到一无所有时,他“差点连过马路都不会”。 两张通知免了“红帽子”老总 陈锦洪的人生转折点,出现在1994年。 处于巅峰期的兴业公司与香港好铭公司合资成立佛山兴业(国际)电梯有限公司。几年后,公司出现亏损,从此,佛山市经委开始直接干预兴业集团的经营。 1994年5月的一个下午,佛山市经委一位领导找陈锦洪谈话,说企业做大了,让陈锦洪让出总经理职务,经委另派一个人来做老总。 一听这话,陈锦洪就跳了,说:“这个公司是我的,我才是这个公司的老板”。 尽管陈锦洪不同意,但佛山市经委还是于1994年5月3日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陈锦洪兴业集团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 1996年2月12日,佛山市经委又发出通知,免去陈锦洪副总经理的职务。接着,以兴业集团的名义,于199 6年3月29日,免去陈锦洪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并任命经委干部取而代之,出任法定代表人。 由此,陈锦洪失去了对企业和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对于经委的一系列举措,佛山市经委新闻发言人梁宏津解释说,兴业集团核准登记的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和经营要接受主管部门即佛山市经委的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要接受主管单位的考查和任免。由于陈锦洪在任期间导致企业亏损,为了避免集体资产更大损失,经委有权对人事进行安排。 此后,佛山市经委在兴业集团三家公司基础上合并成立“天威电梯装饰公司”。但至1997年底,公司已负债累累,兴业集团则彻底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 民告官第一案一打是7年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索赔1.6亿元行政赔偿。 由于索赔金额巨大,且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案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并引发了学术界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讨论。 在陈锦洪看来,这场官司,他的对手是整个佛山市政府,当中牵涉的人事太过复杂,“难度可想而知”。 据陈锦洪说,1996年4月3日,他被警察押送至佛山市公安局,要他交出兴业集团和几个下属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和印章。“所幸的是我早有预料,将公司印章全部交到检察机关保管,‘两证’至今仍由我保存”。 民告官第一案被启动重审程序2009年6月18日,备受海内外媒体及司法界关注的“中国行政第一案”——佛山市民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现更名为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侵权,并索赔国家赔偿1.6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举行听证,佛山市中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听证。 陈锦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听证会意味着这场备受瞩目的“民告官第一案”重审程序已经启动,陈锦洪案在即将被人们淡忘时,或将再一次被激活。 陈锦洪已经白发斑斑,他在庭审时告诉法官,“法院召开案件听证会,我很欣慰也很激动,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庭听证焦点: ◎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陈锦洪于2000年7月7日因不服佛山市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出行政上诉状,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所以佛山中院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并无不当。 陈锦洪:广东省高院在2003年11月11日判定,“陈锦洪向佛山市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佛山市经贸局在起诉期限上纠缠,其实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陈锦洪是否是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佛山经贸局:兴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当时佛山市兴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陈锦洪,是由佛山市经委任命其为兴业集团总经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任命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的法定程序,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上来说,陈锦洪并非兴业集团、兴业装饰公司和兴业电梯冷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应该驳回其起诉。 陈锦洪:原告陈锦洪称,他原是佛山市一建公司职工,1986年与其妻萌生了办装饰公司的念头。但当时私人筹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形式。于是,陈氏夫妇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的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名下。同年10月,经市工商局核准的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初期由佛山市财办和市经委“共同管理”,后以市经委为单一主管部门,兴业装饰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成为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佛山市经委没有投过一分钱。其管理、人事及利润分配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决定,与集体企业有根本区别。公司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陈才是真正的投资者。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是挂靠、收管理费的关系。 佛山市经委对三家公司的行政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己以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合情合理更合法。 本报记者林阿珍广东报道 民告官折射公权克制与私权复苏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曾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如今,“民告官”这个在民间传统文化中颇具悲情意味的词汇,已经不再那么新鲜。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新法施行后行政诉讼此起彼伏,到公共事件受害人频频“向监管部门讨说法”,“民告官”正在成为一种常态现象。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官民关系的演化,正是一步步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羁束之下。在曲折中前行的“民告官”,成为这一艰辛努力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是公权的自我克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分别施行,对于构建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公共治理关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的迅速复苏:在民众眼中,政府行为的权威性不再是天然的,它首先来自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告官”不是挑战政府,而是正当行使公民宪法权利,并负责任地帮助政府臻于至善。30年来,通过“民告官”的生动实践,政府与民众在公共治理关系中“双方发力、两极对冲”,逐渐扭转了公权独大的局面,亦为“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等条款入宪,落下了生动的注脚。 如“秋菊打官司”的诉求一样,经历数次申诉的陈锦洪目前“只讨了说法,却没有赔偿”。即使如此,与诸多“民告官”案例相比,陈锦洪的运气还不是最坏的。根据统计数字,很多行政侵权受害人都面临败诉的结局,一些人甚至难以进入法院的大门。 在许多情况下,“民告官”仍处于“叫好难叫座”的境地,尚存较大的改善空间。 在“民告官”已成常态后,时下的当务之急,一是排除“照顾某某部门面子”等法外因素的干扰,畅通司法渠道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并切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如果原告胜诉率情形长期较低,不仅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置初衷,反倒可能将原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矛盾拓展至司法领域,进一步打击行政相对人的信心,激化社会矛盾。二是强调胜诉的完整性,包括“厘清是非、认定责任、纠正行为、赔偿损失”的全部环节。要严守行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公共品格,严格执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和原告撤诉须经司法审查等原则,防止“不分是非、两下私了”或者“只定责任、不定赔偿”,导致行政诉讼的胜诉完整性大打折扣。 “民告官”案件多次证明:由于对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规范,司法者与原告往往都面临“原具体行政行为办事程序不明 ”的困境,而对于人事更迭频繁的行政机关而言,时过境迁之后要想查清上任经手人的办事程序,也确有困难。因此,从技术支持的角度展望“民告官”的未来发展,在现有的各项行政实体立法之外,亟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许借助这部法典,陈锦洪被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政令,事先就难以出台,而且即使其生效,事后各方也可迅速查清是非和责任,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陈锦洪案背后感受到的那种“心酸和悲愤”,抑或能大大减少。 民告官(公安局)存在风险告官者被当庭拘押 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内发生了一件怪事:身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案件诉讼期间当庭出示拘留证,欲强行拘留该案原告,后又进入法院办公楼强行抓原告。 1992年6月23日,原告彭朝阳不服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8月15日下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期间,市公安局先后开来警车、摩托车四辆,出动公安干警八九人,当审判长宣布休庭,书记员准备和原告核对庭审笔录时,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冲上前去,在未对原告宣布解除原治安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原告出示拘留证,亮出手铐,欲将原告当庭抓走。审判长当即予以制止,将原告带进法院办公室核对笔录。公安人员紧追不舍,闯入办公室,被审判长再次制止后又在法院会议室内守住楼梯口,将彭朝阳堵在行政庭办公室,声称:“我们早就要抓人了。”法院人员虽极力制止,同时报市委、市人大,彭朝阳仍于次日凌晨被押往市拘留所,以致法院要询问原告须经被告同意批准。 摘编自1992年9月8日第5版原题《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敢再“告官”》 “民告官”与“官告民”山东“曹县贴案”概要 曾受人们高度关注的山东“曹县贴案”终于尘埃落定。在互联网上发贴反映庄寨镇党委书记有关问题的曹县青年段磊日前获曹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赔偿款16798元,而山东省有关部门对段磊所反映的问题也展开了调查。(据新华网济南8月31日电) 山东“曹县贴案”深层次问题 本来是“民告官”的事件蹊跷地转化成了“官告民”的事件。当地公检法全部上手,迅速地完成了立案、侦查、刑拘、逮捕、提起公诉等司法程序,但终因证据不足,相继撤案撤诉、释放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向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这一司法过程从气势汹汹开始,到颜面丧尽收场,既如同一场随心所欲的儿戏,又恰似一场不负责任的闹剧。 其恶果,至少有三: 其一,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财政买单,司法机关的过错使国家财政平白无故地支出了一笔冤枉钱; 其二,司法机关的鲁莽行为使其自身的执行力、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无法弥补的损伤,同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被执法者在不经意间严重践踏; 其三,对群众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的消极影响难以估量。而事情的关键,那个镇党委书记到底有没有问题,在从2月份段磊发贴至今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被悬了下来,究竟如何,还要等山东省有关部门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说。 在我们现在这样的法治社会和大力反腐的环境下,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有关问题,应该说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我们都知道,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的谈话中有这样的意思: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监督官员,政府和官员才不敢懈怠,我们的人民政权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不再重蹈“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覆辙。而我们现在的一些官员,遇到“民告官”、出现群众批评和质疑的声音,立即有一种自己的尊颜被冒犯、小民岂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反应,怒不可遏,甚而反戈一击,来个“官告民”,企图将反映自己问题的老百姓送进看守所、送上法庭。该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部分官员已经丝毫听不得任何批评,已经完全忘记了革命领袖要求我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教诲。这种倾向发展、蔓延,将是极其危险的! 山东“曹县贴案”的反思 “曹县贴案”的当事人段磊,反映镇党委书记有关问题,但这些问题迟迟不被重视,反而受到传讯、刑拘、逮捕,可见“民告官”之如此艰难与坎坷。相反,被反映有问题的镇党委书记以自己被诽谤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即于2月8日立案侦查,2月25日将段磊刑拘,4月4日执行逮捕。其办案“效率”之“高”,真是令人叹服!可见,“官告民”是这样的简便易行、效果明显。一些司法机关就是这样,到现在还没有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先进理念,而是固守着重官轻民、官官相护的陈腐思维。对普通老百姓反映的事,能拖则拖,想什么时候处理就什么时候处理。而在权势的影响下,不怕违法办案,失去法制理性,人为地将法律的天平偏向官员一方,导致出现错案。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民告官”难、“官告民”易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和注意! 民告官,表明民主渠道畅通、监督机制正常、民意表达有序;官告民,表明一些官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其淡漠、滥用权力倾向极其严重,消除权力对司法公平的影响任重道远。民告官,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反腐倡廉、正确决策、长治久安;官告民,直接间离党和政府与人命群众的血肉联系,逐渐地会危害到社会和谐稳定,进而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因此,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应该多重视些“民告官”的问题,少出现些“官告民”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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