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本大学 |
释义 | 民本大学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民本简介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民本大学(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 民本大学(独立学院)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八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在我国高校领域诞生的新事物。民本大学(独立学院)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国办院校结合企业资本联合举办、民办大学挂靠改制和国办大学独立兴建这三种方式。 民本政策教育部公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此举意味着独立学院“母校光环”的减弱。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而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高校”的学位。目前,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证都是由独立学院颁发,但学位证多由“母体高校”授予。 举办独立学院条件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做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民本制度民本制度是源自华夏文明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制度理想.开始于孟子对社会健康发展的理解---维护底层人民利益,致力于建设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并道德风尚优美的社会. 可以说,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就是民本制度完善的历史. 汉朝以后,民本制度的中心转移到,国家公务人员选拔制度上,一开始由孝廉制和贵族代表来选拔公务人员,但是这个选拔制度,容易造成裙带和不断扩大的特权集团,这个不断扩大的利益集团,会不断蚕食底层人民利益,引起社会动荡和颠覆. 隋唐时期,其公务人员选拔制度发展到了科举制,以保证公务人员的选拔制度公平和健康,这个制度一开始很好,但是,时间一久,来自底层的官员,还是会由于通婚,利益牵扯,最终形成新的不断扩大的利益集团,继续蚕食底层人民的利益和生存空间,引起社会动荡和颠覆. 至明末清初,黄宗羲,创制废除世袭君权,为民本制度,在公务人员选拔制度上的废除特权阶层,作出了新的发展.从某个角度来说,我国现在的制度,类似于废除世袭君权制度之后的民本制度.比黄宗羲进步的是,领导决策的群裁制度,保证了决策人员的决策,更加完整和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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