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 |
释义 | 《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Special Proclamation of the Allied Supreme Command ),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关于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1946年1月19日由盟军最高统帅、美国陆军五星上将D.麦克阿瑟在东京颁布。 主要内容通告包括序言、3条正文及附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内容是: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或同时以上述两种身分犯有任何被指控的罪行者;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及其工作,详载于附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通告不妨碍在日本国内,或与日本交战的其他联合国家为审判战犯而设立的国内法庭、国际法庭、占领军法庭或任何其他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背景和意义与纽伦堡法庭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以盟军最高统帅命令为基础建立的。像纽伦堡法庭一样,远东军事法庭的实践及其制度设置,对后来的类似法庭也具有深远影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也有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实体法规定,与纽伦堡法庭不同的是,远东军事法庭倾向于把反人道罪与普通战争犯罪合并惩处。 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投降后,其战犯将交付军事法庭进行审判。该通告就是为执行这一规定而颁布的,它为东京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 通告全文《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 (1946年1月19日公布于东京) 案据美国及其他联盟国为抗拒轴心国非法的侵略战争起见,曾迭次发表宣言阐明战争罪犯应置之于法。 又据1945年7月16日与日本交战之联合国家政府在波茨坦所发表之宣言,载明投降条件之一即所有战争罪犯——包括对于被俘虏之联合国人民实施残暴行为之罪犯——均应处以严峻的法律制裁。 又据1945年9月2日日本使臣,受日本天皇及其政府诏谕表日本天皇及政府在日本东京湾所答认之日本投降书,载明接受波茨坦宣言所列各条件。 又据上述投降书内载明,日本天皇及其政府所有统治日本国家之权柄应受盟军最高统帅之管制,该统帅为切实执行投降条件计,奉命得采取一切适当之措置。 本人受联合国家委任为联合国家最高统帅,切实执行日本军队投降之—般事宜。 并据1945年12月16日美英苏三国在苏京莫斯科举行会议时,曾取得中国谅解,四国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发一切执行命令,实施日本投降条件。 本人既受命为联合国最高统帅,兹为执行投降条件,将所犯战争罪犯置之于法计,特根据授权命令颁布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为审讯被检举之罪犯,将不向其所被检举之犯罪行为(包括破坏和平之罪行),系其个人单独之行为抑系代表其一团体之行为或二者兼有,应即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二条 该法庭之组织管辖权及其工作,详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内,该组织法已于本日由本人批准。 第三条 本命令所载各项,并不妨碍在日本国内,或与日本交战之其他联合国家国内为审讯战争罪犯而设立之一国的、或国际的、或占领军的法庭委员会,或其他审判机关之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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