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法院系统 |
释义 | 机构设置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除某些基层法院外)。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联邦系统法院包括: 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 专门法院。 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州系统法院包括: 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 经费来源美国联邦法院的经费是由联邦司法系统内的联邦司法会议在征求法院同意之后,做出预算报告,也就是告诉国会下一财政年度要用多少钱,但法院还不用亲自交给国会预算报告,他只要让白宫转交就行了。也就是说,虽然报告是白宫交的,但他们不能改一个字!国会收到后,要么批,要么不批,如果批了,法院在每年10月1日财政年度开始后就又有钱用了。如果不批,那法院也真的要关门,但国会可以通过一个连续运转决议来让法院继续运作。要提到的还有两点:1、 国会批准以后,还要总统签署才可以拨付司法拨款。 2、 与联邦法院相比,美国各州法院就日子不那么好过了!各州法院的经费由各州负责。因此州法院不得不与州政府妥协或受他们的气。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看来世界皆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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