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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释义

法院简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梅县地区中级法院,1988年,改名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内设19个部门,审判职能部门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副处建制)及其下属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科,立案庭,审监庭等11个部门,还有政治处(副处建制)、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行政科、教育培训科、法警支队、机关服务中心等政工、审判综合、后勤管理部门,下辖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蕉岭县人民法院、丰顺县人民法院、大埔县人民法院、五华县人民法院、平远县人民法院、兴宁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共派出中心人民法庭24个。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梅州市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梅州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院管辖的以及市中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为人民服务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新时期人民法院“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他们以“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为追求,以“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为目标,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民生、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肯定赞誉。由于业绩突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在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核评比中评为先进单位;两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曾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和教育培训工作、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队伍21年来无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是一支政治坚定、素质硬朗、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坚强队伍。

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模范事迹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希望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是全国中级人民法院的佼佼者。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掀起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的活动,将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勇创一流的干劲与决心融入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去,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法院改革。要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榜样,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弘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尚情操,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始终坚持秉公办案、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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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