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罗树清 |
释义 | 罗树青,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中国共产党第八先进工作者代表、全国群英大会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市七次、内蒙古五次、全国二次劳动模范;毛主席、邓小平、刘少奇、周总理等负责人握手接待过的老党员……);生于1928年5月,汉族。 住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汤土沟村。 罗树青1947年参加工作,是喀喇沁旗工业战绩、事业创始人,多次被评选为各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七次市、五次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次出席全国群英大会,受到毛主席、周总理、邓小平、刘少奇政治局领导握手接待并合影留念(以56年7月2日的照片为证,全国总工会档案可查),全国总工会授予罗树青《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并颁发了奖状、奖品、奖章等。因为1962年喀喇沁旗旗委、计委建大礼堂(形象工程)占用了国家拨给旗工业局一批专用支农钢材,影响农业生产,双方发生争执《人事局档案有刘文玉秘书的证言》,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检查了解支农钢材情况,并且责令旗委第一书记(赵景堂)追查处理乱占国拨专用支农钢材,以喀喇沁《经济委员会、工业办公室文件》为证据,赵景堂不但没有追查占用支农钢材的违法行为,反而打击报复,开脱责任,以罗树青三年困难时期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自己要求回家的不实之词,免去其厂长职务,组织没通过本人,便以精简之由,变相开出名职,下放到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汤土沟村。67年又被陷害为“反革命”、“内人党”、“走资派”。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在喀喇沁旗免去罗树青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各级“劳模、先进”的全国人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等等荣誉称号,被控告人免去控告人罗树青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待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被控告人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款“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消的,由主席团伙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荣誉权,有哪级授予的,有哪里撤免……的以上法律规定;被控告人没有经过罢免程序,更没有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也没有报全国总工会备案,擅自在喀喇沁旗撤销控告人的各种荣誉称号和档案。根据88年6月28日讲过旗经济委员会、工业办公室和2010年12月份,其人劳局调查报告(报告在人事局档案室里)……罗树清同志是建国前干部,不是精简对象,对其免职精简是不合理的,诬陷罗树清同志在三年困难时期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自己要求回家的,事实不是这样,依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1982]54号、44号文件;根据[1991]20号人字号第403号文件根据[1991]20号人字号第403号文件第一凡“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按情节、按中发[19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偿均按原工资的40%给予补发。第三条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情况、合理巴里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的一切待遇;根据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办发[1986]6号文件第二条退清文化革命中查抄财物工作……;第三条文化革命”中没收 “挤占的私人房屋确定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单位和住户负责退还的规定给罗树清在喀喇沁旗恢复各种荣誉称号,即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文件依据,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喀喇沁旗恢复各种荣誉称号,给罗树清以及家属、子女办理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支持控告人的控告请求。 此致 附证据: 1、罗树清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给罗树清同志恢复公职的报告。 3、关于88年对罗树清同志要求复职的调查报告。 4、罗树清申请88年申请书一事。 5、罗树清88年申诉书。 6、罗振宝从90年以后申诉书。 7、毛主席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次出席全国劳动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代表56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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