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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旅游需求
释义

基本介绍

概念1:人们为了满足外出旅游的欲望所发生的对旅游产品的需求量。它分为:

(1)有效或现实的旅游需求

(2)受抑制的旅游需求(受抑制的旅游需求又分为 潜在旅游需求 和 延缓旅游需求)

概念2: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旅游者愿意并能够以一定货币支付能力购买旅游产品的数量。简言之,就是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需求。

旅游需求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和把握,即:

(1)旅游需求表现为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购买欲望;

(2)旅游需求表现为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购买能力;

(3)旅游需求表现为旅游市场中的一种有效需求。

基本特征

指向性

旅游需求的指向性包括旅游需求的时间指向性和旅游需求的地域指向性。旅游需求的时间指向性是指旅游需求在时间上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旅游需求的地域指向性是指旅游需求在空间上具有较强的冷热性。

整体性

旅游需求的整体性是指人们对旅游活动的需求具有多面性或系列性,即行、游、住、食、购、娱等多个方面的需要。

敏感性

旅游需求的敏感性是指人们对出游环境发生变化所做出的敏感反应,这种环境变化既包政治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经济环境。

多样性

旅游需求的多样性是指人们在旅游地选择、旅游方式、旅游等级、旅游时间和旅游类型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

规律分析

1.旅游需求量与旅游产品价格成反方向变化 旅游价格是影响旅游需求量的基本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当旅游产品价格相对于成替代关系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化时,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需求量就会发生变化。当旅游 产品价格相对上升时,旅游需求量就会下降;当旅游产品价格相对下降时,旅游需求量就会上升。可见,在其他影响旅游需求量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需求量会随着旅游产品价格的升降而呈现反方向的变化。

2.旅游需求量与可自由支配收入成正方向变化 在一定时期内,人们的可自由支配收入是有限的,当价格发生变化时,一定量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购买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如当旅游产品的价格下降时,虽然可自由支配的收人额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实际可自由支配收入是增加的,从而使人们有能力以原有水平的收入扩大对旅游产品的需求量。这种价格变化的收人效果表明人们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大小同旅游需求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可自由支配收入同旅游产品需求量之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即可自由支配收入越多,对旅游产品的需求量也越多,尤其表现为外出旅游次数或在外旅游天数的增加,反之亦然。

基本分类

根据属性不同,可以把旅游需求分为四类——物性需求、人性需求、神性需求和社会需求。

物性需求

物性需求是旅游中所占分量最大的一块,它满足了人的几乎所有感官的体验——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动感体验与静谧体验等等。

人性需求

人性需求主要包含四个方面——情感体验(如蜜月、感伤、孤独、亲情、友情)、科学与智慧体验(如实习、田园生活、科考、智力游戏等)、运动体验(体育、探险、极限挑战等)、商务体验(如拓展、合作、谈判、会务、展览等)。

神性需求

主要是宗教体验。宗教对人的吸引总是特别的,与宗教有关的文化古迹、建筑景观对人的吸引也是独特的。

以物性、人性、神性需求作为三大类别框架,继续细分,我们知道有多少需求,就会有多少游憩方式——而这正是旅游设计的核心问题。

社会需求

社会需求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的需求、二是文化的需求。由于旅游产业的兴起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不可忽视的作用,很多拥有旅游资源的地方已经开始对此日益重视,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途径之一。同时,旅游也是最好的宣传本地文化的手段,她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形式将当地的形象以符号的形式铭记在游客的脑海里,从而提高当地的社会知名度。

影响因素

第一,资源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现有生产能力的规模或现有资源的数量及其增长速度,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总需求因素的影响.总供给水平的变动受总需求水平的制约。

第三,价格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商品的供给量与价格呈相同方向变化。

第四,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

第五,环境因素的影响.现在生活中旅游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也是一种压力的释放。在急促的生活节奏中这种需求已被推向了新的高点。

1.可自由支配收入

2.闲暇时间

3.旅游产品价格

4.客源地方面因素(经济状况与发展趋势、政府政策和态度、人口因素)

5.旅游目的地方面因素(旅游供给、物价水平、政府政策,居民的态度)

6.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的互动因素(距离、货币汇率)、政治因素、技术因素)

未来我国的发展趋势

(一)在总体发展趋势上,虽然近年来遭受到世界经济不振和国际恐怖事件等种种打击,但旅游业发展的市场基础依然坚实,总体发展速度仍高于全球经济总体增长速度。(二)在区域发展情况比较上,欧美的份额在下降,东亚太地区的份额在增长,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最为迅猛,被国际旅游界普遍认为是“未来最有发展前景的旅游目的地”。

旅游经营者如何应对

(一)在发展模式上,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二)在旅游产品开发和经营上,更加注重多元化、特色化和硬软件的配套发展,以适应不同人群的不同旅游需求和总体上不断提高的旅游需求。 (三)在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上,旅游者更加关注安全和健康保障。 (四)在旅游促销上,投入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新,都以能有效吸引客人前来旅游为现实目标。(五)在旅游服务上,更加注重规范化、个性化和情感化。(六)在应对国际竞争上,更加注重加强区域内的合作。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

,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

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

理。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

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

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

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

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

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

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

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

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

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章名】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

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

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

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

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

、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

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

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

于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

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

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

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

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

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

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章名】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

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当地

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

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

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

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

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

规划进行调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

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

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

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

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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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6:46